甲为朋友乙担保从银行贷款10万元,后乙玩失踪拒不还款,银行将甲起诉,法院判决甲履行还款义务。甲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拒绝履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发现甲无执行款物,但其妻有个人婚前财产汽车一部。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
A、甲不应承担银行还贷义务
B、甲的担保债务是个人债务
C、甲若履行还款,可向乙追偿
D、法院可以执行甲妻的汽车
答案:ABD
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应当承担银行还贷义务。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甲的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B项错误。甲妻的汽车属于其婚前财产,法院不能执行。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