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A价督(2013)003号 本市所有生产、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组《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A价成调〔2012〕16号)》核算的原料奶生产成本,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市原料奶(含脂率3.2%,含蛋白率2.95%)收购基本价格由每公斤3.42元调整为3.59元。……(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本市所有生产、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特此通告 A市物价局(公章)A市农业委员会(公章)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
答案:1.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人。发文字号应为“A价督〔2013〕3号”。2.主送机关应包括区(县)物价局等在内,可改为“各有关单位 3.“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前加“决定”二字。4.“具体通知如下”之后应使用冒号。5.通知执行时间一般不应早于成文日期。6.此为通知,“特此通告”应改为“特此通知”。7.应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此公文以发文机关“A市农业委员会,’与成文日期对应。8.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并且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应右空四字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