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答案:C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