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