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是一种消耗性疾病,处在活动期的病人有发热、贫血、缺氧和营养不良等症状,怀孕会加重结核病的病情,还可能导致流产或早产;胎儿即使存活,宫内生长发育也会受到影响。
如果结核菌经血侵入胎盘,还可使胎儿染上结核病。因此,一定要在结核病得到有效控制后才能考虑生育。
另外,结核病人怀孕后,如有下列情况应中止妊娠。
1.肺结核伴有肺功能减退者,因其不能承受日益加重的耗氧负担,而且分娩中可能出现母子生命危险。
2.孕期呕吐严重、经保守治疗无效,全身情况不允许继续妊娠者。
3.结核病出现活动性病变者,由于需及时做抗痨治疗,可能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也应中止妊娠。
现在,还主张给怀孕的结核病人做为期6个月的抗痨治疗,一般安排在妊娠28周到产后3个月,这样既可防止结核病复发,又不致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药物选择方面,禁用链霉素和卡那霉素,可用异烟肼和乙胺丁醇。重症结核病可加用一般剂量的利福平。妊娠期间应定期复查,遵守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