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看
1、看合法性。渔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着位置注明“兽用”字样。渔药的标签或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与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通常标明在渔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并注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2、看“三证”。
①生产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
②批准文号: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③生产批号:一般是由生产时间的年(四位数字)、月、日(各二位数)组成,有效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的。
二、三查
1、粉剂外包装应完整,装量无明显差异,无胀气现象;内装产品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异味、潮解、霉变、结块、发粘等现象。
2、水剂容器应完好、统一、无泄漏,装量无明显差异;瓶装瓶口应封蜡,容器内加规定的溶媒后应完全溶解;溶液应澄清无异物、色泽一致、无沉淀或混浊现象;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但加热后应完全溶解。
3、片剂外包装应完好、外观完整,内装产品色泽均匀、表面光滑、无斑点、无麻面、有适宜的硬度,并且经过测试其在水中的溶解时间达到产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