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eizhan Gongyue
[外文]:Treaty for the Renunciation of War
全称《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27年由法国外长A.白里安和美国国务卿F.B.凯洛格倡议,1928年8月27日比、捷、法、德、日、意、波(兰)、英、澳、加、印(度)、爱(尔兰)、新(西兰)、美、南(非)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巴黎签订,1929年7月25日生效。先后批准或加入的共有63个国家,中国于1929年5月8日加入。
《非战公约》包括序言和正文3条。在第1条中,缔约各国郑重声明: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条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第 3条是规定程序问题。
《非战公约》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战争,渴望和平的压力下缔结的。它反映帝国主义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也反映当时资本主义国家中高涨的和平主义倾向。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只要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存在,战争的因素和危险性就依然存在,当然不是一纸约文可以废除的。事实上公约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一系列侵略战争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但是,《非战公约》在国际法上,特别是在确定侵略战争为非法方面,是重要的法律根据之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
(1)它是第一个正式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而在此之前,西方传统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一向认为主权国家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
(2)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和惩处德日甲级战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据。公约在条文中虽然笼统地提出废弃战争,未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侵略战争与自卫战争,但各缔约国在谈判过程和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有一项重要谅解,即不影响当事国的合法自卫权。因此,《非战公约》所禁止的战争不包括自卫战争,也不包括《国际联盟盟约》中规定的对违约从事战争的国家的制裁行动。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肯定了《非战公约》的法律效力。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法庭认为郑重废弃以战争为国家政策工具,必然包含这种战争在国际法上为非法的命题。而那些策划并发动这种战争因而造成这种战争的不可避免后果的人,在这样做的时候,是作了犯罪行为。利用战争为国家政策的工具,以解决国际争端,这样的战争当然包括侵略战争在内,因而这种战争是公约所禁止的。”
《非战公约》的主要缺陷和不足之处是:
(1)未明确区分侵略战争与自卫战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
(2)使用了“废弃战争”一词,而没有使用当时一些国际文件中已经使用的 “禁止使用武力” 。这就使侵略者有可能借口它所进行的武装侵略不是 “战争” 而推脱罪责。德、日法西斯战争罪犯就曾这样做,但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严正驳斥。
(3)公约未规定制裁侵略的具体措施。此外,公约还受到美、 英、 法等国的保留的削弱。美国的保留是:维持门罗主义为其国防体系的一部分权利。英国的保留则是:世界上某些区域,其“幸福和完整”,对于英国的和平和安全具有特殊和重大利益关系,因而保卫这些区域不受攻击,必须视为一种自卫措施。法国则保留在其同盟国遭受攻击时给予支持的权利。这些保留超出合法自卫的范围,是帝国主义国家划分势力范围、维护殖民统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