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

历史地理2023-02-02 20:30:04百科

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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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嬴政,战国末期地主阶级政治家,秦王朝第一个皇帝。秦庄襄王之子。秦昭王四十八年(公元前 259)正月生于邯郸(今属河北)。公元前246年,被立为秦国国君,继续奉行自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政策,在李斯等人协助下,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 210)七月病死于沙丘(今河北广宗西北大平台)。他的法律思想是对商鞅、韩非等法家的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秦始皇是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创立者。他认为诸侯混战的局面是裂土分封和法度不明造成的。他说: “天下共苦战斗不休, 以有侯王。”他坚决支持李斯等人推行郡县制的意见。为了加强专制主义统治,他要求在天下大定之后,立即提高皇帝的法律地位,更改名号,认为“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他自称“始皇帝”,妄想使其统治永不破败,“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从他开始,臣民对皇帝行文奏事,不许直称皇帝的姓名,甚至涉及皇帝的言谈话语都必须避讳,否则即被认为是“犯讳”、“犯上”、“非上”,要处以刑罚,重者“身及于死”。皇帝的诏令就是国家的法律。各级官吏均由皇帝及其代理人任免,并规定了严格的推荐手续、考核制度、监察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秦始皇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竭力奉行先秦法家学派提出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史称他“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在他的刻石中,经他授意,也反复宣扬“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秦始皇“作治明法”,建立法度的目的,是要建立“尊卑贵贱,不踰行次”的等级秩序;“职臣遵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禁止淫佚,男女絜诚”的家庭秩序。总之,是要以法为“万物之纪”,建立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据睡虎地秦简记载,除商鞅沿袭李悝《法经》制定的6篇刑律外,秦还颁布了大量单行法规,仅律名就有31种之多。这些法律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司法、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家庭婚姻等各个方面,说明“皆有法式”并非全是虚夸。在秦律中,有不少关于督促和惩治不依法办事的官吏的法律条文。秦始皇本人并曾“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这些说明,秦始皇不仅重视法律的制定,也重视法律的实施。

秦始皇反对仁义说教,主张严刑重罚。全国统一前,他看到韩非抨击儒家、宣扬专制、提倡重刑的《孤愤》、《五蠹》等著作时,就说:“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他掌握权力后,便一步步将这一思想变为行动。在立法上,他把一些不应以刑法调整的行为,施以刑罚,颁行《挟书律》,焚毁《诗》《书》,规定“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在司法上,他加重量刑。秦律原有连坐的规定,秦始皇更大大扩大了株连的范围。秦始皇九年,因嫪毐案被株连夺爵迁蜀的有4000余家;后因吕不韦案遭株连的竟达万余家。他还施用残酷的刑罚。秦的死刑按处死方式的不同约有20种,其中有些是秦始皇首先施用的。如,他曾下令“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蒺藜其脊”,为此谏死者27人。又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他一次坑杀方士和儒生460余人,造成了历史上有名的“坑儒”案。所以司马迁说秦始皇“禁文书而酷刑法”,“刻削毋仁恩和义”。

秦始皇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郡县制度,更是延续了两千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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