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制

历史地理2023-02-03 21:52:01百科

学位制

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获得学位,不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

历史渊源

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

在国外,学位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出现的。它的历史是和文凭、证书密切联系的。埃及的埃尔-艾扎学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尔-夸拉维因学校 (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ijazah(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欧洲中世纪大学对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加以认可,由基督教教会当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仅仅是“教师”的代名词。1180年后,法国巴黎大学授予了第一批神学方面的博士学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但在近几十年学位制度才得到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中国于1935年4月曾公布《学位授予法》。但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入和当时教育、科学的落后,《学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实施。从1935~1949年的14年间,只授过学士和为数不多的(200多个)硕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学位制度,但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一制度没有坚持下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79年3月再次提出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旨和意义

世界上实行学位制国家的实践证明,实行学位制能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就有了一个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学术方面的依据;就能从数量和质量上更好地了解科学队伍的状况,从而采取措施帮助急需而科研力量薄弱的学科得到应有的发展。实行学位制,还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可以激励人们攀登科学高峰。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

门类和分级

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体有两种:一种如日本、苏联,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一般划得比较宽。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作统一的规定。中国的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军事学11类。

学位的分级各国并不完全相同。如意大利只设博士学位一级;苏联设科学博士和科学副博士两级;美国设副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4级。多数国家采用3级制:学士、硕士、博士。有些国家除了这 3级学位之外还设有荣誉学位。中国学位的分级采用多数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即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 3级学位。

副学士(associate's degree)

美国授予 2年制初级学院毕业生的学位,在其他国家很少施行。

学士(bachelor's degree)

在许多国家这是最初一级的学位,通常由高等学校授予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硕士 (master's degree)

许多国家的第二级学位。通常在获得最初一级学位(学士)后,再修读1~3年方可获得。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一种过渡学位。中国学位条例把硕士列为独立的一级学位,既要求读课程,又要求作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即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副博士(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

苏联设置的一种学位。亦作候补博士。科学副博士一般是授予具有相当高等教育程度,通过副博士考试和副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学位应考者“应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才能和探讨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科学课题的能力”。其学位论文“应是独立地或在科学博士指导下写成的完整的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新的见解。

博士 (doctor's degree)

通常是最高一级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名誉博士(honorary doctor's degree)

根据学术成就或对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决定授予的一种荣誉学位。这种学位的授予不经过考试和论文答辩。目前,许多国家都设有这种学位。中国学位条例规定,对在科学事业和人类进步事业上做出卓越贡献的中、外科学家和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审定和授予

各国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和学位的授予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国家机构(一般是教育部)手中。有的国家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权力掌握在州或其他地方机构手中,如英格兰,每所大学都被授予皇家特许证,这种特许证给院校以授予学位的权力;美国则是由各州颁发特许证,给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权力。

中国由于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培养本科生的高等学校之间,培养条件差别很大,为了保证学位质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必须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通过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进行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是以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的,在各部门初步审定的基础上,由教育部汇总复核,最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关于授予学位的方法,世界上多数国家是授权高等学校授予。但是,也有的把授予学位的权力集中在国家,如苏联。中国的学位授予方法是:学士学位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是由国家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领导和管理

有关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般是与教育管理密切相关的。如苏联的最高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学衔评定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美国由于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制,所以学位的领导和管理也是由各州承担。中国是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学位授予工作的。

发展趋势

学位制度的发展变化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制度制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在学位制度上有所反映。20世纪50年代时,英国只有大学才能授予学位,到60年代,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建了很多技术学院。按照传统,这些学校不能授予学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64年经皇家特许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为大学以外的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授学位。日本依据教育的改革,学位制度也发生了不少变化。随着边缘学科的互相渗透,新兴学科不断出现,需要培养具有渊博基础知识的高级科学人才。为了适应跨学科研究工作的需要,1974年以后,日本增设了“学术硕士”、“学术博士”等综合性学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现代技术带来的教育均匀分布的倾向,谋求学位的人数日益增多。因此,证书主义正在蔓延。有的国家在扩大授予学位的院校;有的院校一再缩短攻读学位的时间;有的甚至把学位出卖给没有经过训练的或不学无术的人。因此,造成学位贬值。中国采取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坚持学位标准等措施,以防止学位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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