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宪章

历史地理2023-02-02 18:38:32百科

威尼斯宪章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1964年5 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决议,故简称“威尼斯宪章”。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把它看作是人类“共同的遗产”,认为“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必须不走样地把它们的信息传下去。”

宪章分定义、保护、修复、历史地段、发掘和出版6 部分,共16条,主要内容有:

宪章明确了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同时要求,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保护与修复文物建筑,作为历史见证物。

宪章规定,保护历史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为社会公益而使用历史文物建筑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保护一座历史文物建筑,同时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的”。历史文物建筑上的绘画、雕刻或装饰只有在因保护需要时才可以取下。

宪章强调修复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它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决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当必须采用现代的结构和保护技术加固历史文物建筑时,要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要经过实验。各时代加在一座建筑上的东西都要尊重。“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强调不允许添加,除非它们不致于损伤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布局、构图的均衡和传统环境的关系。

宪章规定必须把历史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其整体性。

宪章要求发掘必须坚持科学标准。遗址必须保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筑的面貌和所发现的文物。“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

宪章强调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作出有分析有讨论的报告,同时配插图和照片。“记录和报告应当存在一个公共机构的档案里,使研究者都可以读到,最好是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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