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商法典

历史地理2023-02-03 21:22:08百科

统一商法典

美国各州法律统一化工作的一项产物。原是向各州推荐的商法典的一个范本,后基本上为美国各州所接受。

美国各州的商法长期不统一。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议陆续起草了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如1896年的《统一流通票据法》和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等,供各州立法机关采用。这些单行法规内容比较陈旧,也不能形成较完整的商法,因而20世纪40年代初由全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议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倡议并负责起草统一商法典。主要起草人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K.N.卢埃林(1893~1962)。1952年《统一商法典》第一个正式文本发表,向各州推荐后,又相继发表了1957、1958、1962和1972年的修正文本。60年代初成立《统一商法典》常设编委会,负责推动这一法典在各州的通过、统一解释和提出新修正案的工作。到1968年为止,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他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的立法部门都已基本上采用这一商法典。

《统一商法典》共分9篇:

(1)总则;

(2)买卖;

(3)商业文件;

(4)银行存款和收款;

(5)信用状;

(6)大批转让;

(7)产权证明,涉及提单和货栈收据等;

(8)投资证券;

(9)有担保的交易。其中以第2篇“买卖”最长,也最重要。这一法典代替了过去的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包括《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统一买卖法》(1906)、《统一仓库收据法》(1906)、《统一提单法》(1909)、《统一股票转让法》(1909)、《统一附条件销售法》(1918)和《统一信托收据法》(193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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