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aoyu jibenfa he xuexiao jiaoyufa
日本国会1947年3月31日颁布的两项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根据《日本国宪法》中教育条款,规定了国家办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它具有教育宪法的性质,是教育法规中的基本法。其他教育法必须符合该法的原则精神。《学校教育法》根据《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规定了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基本法》由序言和十一条条文构成。序言中阐明了教育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教育的总目标和制定本法的宗旨。基本法条文首先明确教育的目的和方针,进而宣布教育机会均等,确立9年义务教育制度,确认男女同校受教育,规定了关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方面的一般原则。
《学校教育法》共有九章和附则。主要是确立了“6·3·3·4”制新学制,即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4年。小学和初中共9年,为义务教育。本法制定以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修改过多次。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以天皇的诏敕规定教育方针,实行军国主义教育。这两个法律代替诏敕。确立了日本的资产阶级民主教育体制,对推动日本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两个法律,从1947年4月至1950年3月,日本进行了近代史上的第二次教育改革,建立了战后的新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