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iyuanshui
[外文]:resources tax
一般指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的地面、地下和海洋等方面的自然资源而征收的税。有的国家劳动力缺乏,因此对超额使用劳动力者课税,这种税也可看作是一种资源税,是对人力资源课征的税。
在历史上,土地曾被广泛地当作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因为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实和恒久的资源。当代有些国家仍然征收“地税”,而地税的内容已不仅限于土地,还包括渔业、矿产、森林等等。也有一些国家把土地作为财产税的课征对象,而把矿产、森林等单列税目作为资源税的课征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石油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资,同时石油的级差收益又比较大,所以,不少国家都对石油开采业征收多种形式的资源税。各国对矿产、石油等资源征税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1)按采矿区面积征收;
(2)按产量或销售收入征收;
(3)按资源丰瘠情况征收。
中国近代的资源税中国自然资源丰富,劳动人民很早就掌握了矿产的开采冶炼技术。由于金银铜是铸造货币的材料,铁铜铅等是制造武器的材料,自西周起,中国历代王朝为了维护自已的统治,大都实行矿冶官营政策(见中国古代矿政和矿业),很少允许民营,因而也未开征资源税。明末清初,这种矿禁政策同商品经济的日渐发展产生了很大矛盾,不得不放宽对民营的限制。清康熙十四年(1675)颁布《开采铜铅之例》,规定:“采铜铅以十分内二分纳官,八分听民发卖”。纳官的二分称“矿税”,实际就是以矿产品为课征对象的、带有资源税性质的税。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继续征收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矿统税三种。矿区税实际是资源税,它按采矿区域面积分期缴纳。1927年,国民党政府将矿产税与矿统税合并为矿产税,1930年公布矿业法后,又规定矿商应交矿区、矿产两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停征矿税。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决定开征资源税。纳税人是从事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中国资源税的特点是:
(1)征税范围为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2)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征收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开采资源者因资源条件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销售利润率一般说是自然资源级差收入的综合反映,因此,资源税的税率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的办法确定。销售利润在12%以下的免征,超过12%的部分按分级超率累进办法征收,从而既考虑了自然资源级差收益的重要因素,又照顾了因主观努力而多取得的收益,调动企业降低成本和增加盈利的积极性。
参考文章
- 关于资源税的问题财务税务
- 建材生产企业如何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财务税务
- 房地产企业代扣砂石料资源税吗?--各地区不一样!财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