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法规

历史地理2023-02-03 20:24:59百科

劳动保护法规

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规。一般包括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各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等。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从本质上讲是不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甚至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去换取财富。在许多国家的工业发展史上,都可以找到由于资本家忽视劳动保护,造成大批工人患职业病、残废和死亡的悲惨事例。以中国的开滦煤矿为例,据不完全统计,1913~1948年的35年中,总共因工死亡工人达4937人,平均每年死亡142人。在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的中国本溪煤矿,1942年一次瓦斯爆炸,就死了1549人,当时各大煤矿都设有“万人坑”,用以抛弃矿工的尸骨。

抗日战争时期在日本帝国主义者惨重剥削下,山西大同煤矿工人的恶劣劳动条件

英国工人阶级经过半个世纪的斗争,迫使英国议会在1802年颁布了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此后,其他一些国家开始颁布工厂法,并在工厂法中逐步增加了职业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内容,如实行伤亡事故的预防和报告制度,建立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监察制度等。

随着劳动立法的发展,各国在职业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法规逐渐增多,除适用于工业部门的一般规定外,对某些重要的产业部门,如矿山、海运、石油、化工等,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劳动保护的规范成了各国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早在1922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其中提出了有关保护童工和女工、实行工厂检查制度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战时劳动保护试行规程》、《战时工厂法》等,对劳动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仅中央各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就有100种以上。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制订的重要劳动保护法规有 300多种。这些法规对于进一步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都起了积极作用。此外,国家还拨出大量专款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197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发出通知,重申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956年发布的“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还要求结合整顿和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国家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设备维护检修制度等。1982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女工在进行矿泉疗养

在中国,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是由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企业以及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级工会代表群众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单位和责任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给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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