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uoke
[外文]:John Locke (1632~1704)
英国哲学家。生于萨默塞特郡。1652年入牛津大学攻读医学和哲学。1665年出任驻德大使馆秘书,次年返国,结识贵族A.A.库珀(即后来的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初为侍医兼家庭教师,后任秘书。伯爵掌权时,洛克几度进入政府,参与辉格党国政枢机。1683年伯爵失势,随往荷兰,1688年政变后回国,任贸易和殖民大臣(1696~1699),参与英格兰银行的币制改革(1695~1696)。晚年隐居乡间,从事宗教问题研究。1704年10月28日逝世。
洛克生活于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时期,政治思想上以自然法学说阐释国家的起源和本质,著有《政府论》(1690),以世俗的国家源于“社会契约”的学说来反对神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理论。认为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天赋权利”,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否则,人们有权反抗。在政治组织形式上,他反对权力无限的封建君主制,主张置国王于议会控制下的议会主权论,提出国家权利三分说,即立法、行政和对外权的分立,其中立法权制订和公布律令,为最高权力,归“民选”的议会掌握,其他二权的体现者国王则受其制约。宗教上,他鼓吹信仰宽容,反对宗教迫害,17世纪60年代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制订一部殖民地的宪法中,就列有宗教宽容条款。1688年政变后,呼吁国教和清教相互妥协,摒弃宗教狂热,把宗教信仰置于理性基础之上。洛克的国家观为1688年政变提供理论根据;其分权论体现了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倾向以及限制君权、扩大资产阶级议会权力的进步要求,影响了C.-L.de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他的宗教宽容主张是其政治妥协在宗教思想上的反映、也符合人们反对教权主义的愿望。主要著作有《宗教宽容释》(1689)、《人类理解论》(1690)、《教育漫话》(1693)、《基督教之合理性》(169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