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n Buhai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之一。郑国京(今河南荥阳县东南)人。韩灭郑后,他被韩昭侯起用为相,进行改革,使韩国一度“国治兵强”。他与慎到都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他的著作《申子》原有2篇(一说6篇),现仅残存《群书治要》卷36所引“大体篇”以及一些佚文。
重“术”
申不害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术”著称,自成一派。他主要是从道家那里吸取了“君人南面之术”,加以改造,用来维护当时法家所主张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因此,他由“任法”而转入“重术”,把注意力放在解决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而突出起来的君臣矛盾上。他的法律思想也具有这一特点。
申不害说:“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这些都是主张“法治”的思想。他也反对立法行私,曾对韩昭侯说:“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但由于他把着重点放在“术”上,对统一法令、加强法制等重要问题反而认识不足,以致使韩国的改革远不如秦国彻底。因此,韩非曾就他没有统一韩国法令的严重错误进行批评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治)于官之患也”。韩非将申不害作为“徒术而无法”的典型。申不害自己在遵守法制上也不能以身作则,曾向韩昭侯“请仕其从兄官”,可见他在韩国推行“法治”是很不坚决的。但他所倡导的“术”对韩非等后期法家却产生了很大影响。他认为要实行“法治”,国君必须集权于一身,以期做到“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也就是说,国君应把关系国家安危的立法、任免、赏罚等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为此,就应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特别是不能容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的现象产生。否则就会招致“乱臣”“破国”和“弑君而取国”的后果。他的“术”就是为了解决君臣之间这一矛盾而提出的。
“术”的内容
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1)“为人臣(当作君)者操契以责其名”。这是指国君公开用以选拔、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也就是后来《韩非子·定法》指出的“术者,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具体说,就是先要按照臣下的才能授予官职,然后考查臣下所做的工作(实)是否符合他的职守(名),据以进行赏罚。在名实是否相符上,他的要求极其严格,既不许失职,更不许越权。他曾提出:“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意即凡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臣下即使知情也不许言讲,目的在于防止臣下篡权。韩非虽曾肯定了他的“治不逾官”,但否定了他的“虽知弗言”,认为这样势必使国君了解不到下情,是“申子未尽于法(当作术)”的表现。
(2)“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这是驾御臣下的权术,亦即《韩非子·难三》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申不害吸取了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也主张“君道无为”,要求君主不干具体工作,甚至要求国君“去听”、“去视”、“去智”,以免暴露自己,使臣下无从投其所好。这就可象明镜一样,看到臣下的一切,真正识别出忠奸,国君也就不会被臣下所蒙蔽,而能“独视”、“独听”、“独断”。这种极端专制的思想正是他重“术”的最后归宿,因而他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当作‘王’)”。但他离开“法”来谈“独断”,显然不合法家的“法治”精神,所以韩非批评他“徒术而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