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

历史地理2023-02-03 17:18:33百科

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

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有较充分的发展。

产生和发展

西周青铜农具的使用,土壤肥沃松软的黄土地带的开发,有利于个体劳动的发展。《诗经》中《豳风·东山》和《唐风·鸨羽》两诗所描写的战士,有自己的家室,以“艺黍稷”为生,有充当甲士的权利,他们就是当时的自耕农。

春秋战国之交,以铁犁、牛耕为标志的传统农业兴起,在新兴地主政权“耕战政策”的推动下,自耕农大量发展。他们主要来自获得解放的农奴,也有因子孙繁衍和兼并争斗而失去权贵身份的贵族及其后代。随着生产力发展和井田制崩溃,他们的土地私有化程度和经营独立性加强,开始成为较有完全意义的自耕农。他们是当时各国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孟子》、《荀子》等书中称道的“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耕织结合的农民,就是这种自耕农的写照。

秦代以后,封建地主制经济不断发展,但在土地买卖和多子继承的条件下,始终保持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只是在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土地兼并盛行的时候,自耕农的数量会减少一些;而在历代王朝建国之初,在招抚流亡,垦种经过战乱而荒芜的土地的时候,自耕农的数量就多一些。汉代的“赋民以田”,西晋的占田,北朝和隋唐的均田,明代的移民垦田,清代的“更名田”,都是培植自耕农的措施。根据一些文献资料的估算,唐初、宋初和明初的某些年代,自耕农的总户数可能超过佃农的总户数,他们耕种的土地总量可能超过佃农耕种的土地总量。清代在某些地区,自耕农数量也超过佃农。

社会经济地位

自耕农和佃农都属于小农经济。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只承担封建国家的赋役,没有地租。这就使他们愿意投资以改良土壤,提高土地丰度;使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从事有利的经营,增加经济收益;使他们有较有利的条件生产和支配剩余产品,以改善生活和扩大再生产。他们比佃农有较优越的经济地位。他们的这种地位有一个随封建制度的演变而逐步发展的过程。封建徭役的繁杂和征调无时,严重干扰自耕农的生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赋役制度不断改革,经过唐代的两税法,宋代的募役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地,实现了从赋役并重到重赋轻役,最后将役并入赋,使自耕农有了越来越大的自由以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

世族、缙绅地主凭借封赐、庇荫和优免等封建特权,强占强买土地,转嫁赋役,实行兼并,是对自耕农经济的严重威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隋唐以后,地主的封建特权逐步削弱,到清代,他们的优免权也受到限制,土地转移已基本是通过买卖的经济手段进行。同时,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下,限制土地买卖的封建习俗逐步松弛,土地买卖的范围日益扩大,经济因素对地价的决定作用日益增加。土地商品化程度的深化,导致自耕农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正是在封建政治经济关系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发挥了自己的力量,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自耕农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条件简单,难于经受天灾人祸,再加上封建制度的压迫和剥削,所以,自耕农的经济地位又是不稳定的。一般说来封建赋役负担的轻重,往往取决于封建统治者奢靡消费、从事征战以及兴修大规模工程等的需要,其增减幅度很大。当徭役繁苛的时候,许多自耕农就要“卖舍贴田,以供王役”(《旧唐书·李峤传》);或“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宋史·食货志》)。唐中叶后,封建赋税从“以丁身为本”改变为“以资产为宗”。这本来有利于自耕农,但是,贪官污吏的额外征求却有增无已,有时是“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清《康熙实录》卷二十二)。因此,每当封建国家苛征暴敛之际,许多自耕农便破产流亡,或通过投献、投靠而成为豪强巨室的依附农民。这种情况,史不绝书。

自耕农又是豪强地主依仗权势,转嫁赋役,兼并土地的重要对象。当地主阶级封建特权膨胀的时候,总是要出现“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通典·食货门》)的情况。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日益卷入商品货币经济的旋涡之中,自耕农又成为商人和高利贷者盘剥的重要对象。从汉代以来,许多自耕农都逃脱不了“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汉书·食货志上》)的命运。

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时候,自耕农的经济境遇并不强于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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