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ngzheng susong
[外文]: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在西方国家中,个人在其权利或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侵害时,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和命令行政机关为某种行为或赔偿其所受损失的一种救济手段。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各国历史背景和宪法理论的不同,在受理诉讼的法院、适用的原则和诉讼范围的大小上也有所不同,可以分为英美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
英国
行政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英国公法与私法不分,一般的诉讼程序和原则也适用于行政诉讼。这个制度的产生与17世纪时英国的政治斗争有关。在当时国王和议会的权力斗争中,议会和普通法院法官结成联盟,斗争的结果议会取得胜利,国王的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国王从前为巩固专制权力而设立的特别法院被取消,于是全国只剩下了单一的普通法院系统。英国法学家A.V.戴西(1835~1922)称赞这种制度是英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英国的法治制度,并指责法国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保护官吏的特权。戴西学说的影响也是阻挠英国成立独立行政法院系统的一个因素。
英国普通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有下列几种令状:
(1)提审令,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将案卷移送法院审查,如行政机关超越权限或违背自然的公正规则,或依其记录看出有明显的法律错误时,法院可以撤销或命令变更该决定;
(2)执行令,行政机关有作为义务而不行为时,法院得命令其执行,但法院对中央行政机关和纯粹机关内部事务一般不发执行令;
(3)禁止令,法院得禁止行政机关从事其权限以外的行为;
(4)确认令,法院宣告申诉人某项权利的存在,或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超越其权限范围,宣告本身没有执行力,但行政机关很难忽视法院的判决;
(5)人身保护状,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将被捕的人交出,审查其逮捕是否合法(见《人身保护法》)。当事人在其权利或利益受到不法侵犯时,可以根据其申诉的目的,经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利用上述程序的一种或数种。以上令状是普通法院根据国王特权和衡平法所具有的司法审查权,不需要成文法的授权,但成文法可在某些事项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行使。此外,英国普通法院还可根据成文法的授权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行使上诉权,具体条件随授权法的规定而不同。最后,普通法院在受理其他诉讼的过程中,对主张行政机关的决定为无效的抗辩,在许多情况下,也必须附带地审查该行政决定的效力。
英国普通法中有一原则:国王不能为非。因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公民因国家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只能追诉违法公务员的责任,至于国家违反契约时,臣民要求国家赔偿只能采取权利请愿方式,由检察总长发给许可状,才能向法院追诉国家的契约责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行政诉讼承认了国家的赔偿责任。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规定王权对违反契约的行为和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按一般责任法的规则赔偿,就是说和私人一样,按照违反契约的规则和侵权行为的规则负责。其次,是成立了许多行政法庭,权限只限于特定事项,彼此独立,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普通法院对行政法院的裁决也具有司法审查权,法律有授权规定时的上诉权和在其他诉讼中附带地审查其效力的权力。
法国
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和受理民事刑事诉讼的普通法院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系统,适用与普通诉讼不同的法律原则,即区别公法与私法,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公法行为的诉讼。这个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学说,然而,是根据法国的历史情况而解释的分权学说。
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最高法院对行政部门的改革措施经常阻挠,因此,行政部门对法院极不信任。大革命后,1790年8月16~24日法律第13条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禁止法院以任何方式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在最初几年期间,人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控诉只能向行政当局提出。1799年,拿破仑成立国家参事院及省参事院作为行政的咨询机关,同时受理人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控诉。1872年5月24日的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对争?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龆ㄓ腥范ǖ男ЯΑ9也问略撼晌ü淖罡咝姓ㄔ海姓ㄔ旱乃痉ǚㄔ旱墓芟饺ㄏ抻姓槭保扇ㄏ拚榉ㄔ翰镁觥5钡?9世纪末叶,行政法院只是上诉审的性质,所有争议必须先由各部决定,不服各部的决定时才能向行政法院申诉。1889年12月3日,国家参事院在“卡多案”判决中确定行政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直接管辖权。从此,一切行政争议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都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法国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遂完全定型。
法国行政法院最主要的职能是咨询职能及对行政争议的裁决职能。最高行政法院共设4个咨询组和1个诉讼组,后者受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分为2类:一为越权之诉,二为完全管辖权之诉。个人、公务员或社会团体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损害其利益时,都可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指:
(1)没有权限,②有形式上或程序上的缺陷,③违反法律的规定,④权力滥用。完全管辖权之诉指行政法院不仅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且可以判决国家或其他公法人赔偿损失的诉讼。但与越权之诉不同,当事人必须在其主观权利由于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受到损失时,才能提起完全管辖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行政法院所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只限于违反行政契约的责任的公务过失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若为违反一般契约的责任或公务员本身过失的责任,应向普通法院申诉。此外,法国行政法院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对于合法行政行为使私人受到特别的损害时,也判决国家或其他公法人负担补偿责任。
法国除普通行政法院受理一般行政诉讼外,就某些特殊行政事项还设有专门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分为二级,全国有一最高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在地方上,法国本土有25个行政法庭,海外省有 4个行政法庭,海外领地有 5个行政争议法庭。地方上的行政法庭有一般的管辖权,行政诉讼案件凡未由法律分配给其他法院的,均由地方行政法庭管辖。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权为:
(1)受理行政法庭、行政争议法庭和某些专门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
(2)受理法律规定以最高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的案件;
(3)受理对某些专门行政法庭的裁决进行法律审的案件,如适用法律有错误时,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是行政官吏,大都具有行政经验,在纪律处分方面享有特别保障,地位完全独立。法国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方面比普通法院迅速,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比普通法院大胆果断,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享有较好的声誉,为许多国家所模仿。
联邦德国
联邦德国和法国一样,有独立的普通行政法院系统,对行政诉讼具有一般的管辖权,此外还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具有特殊的管辖权。公法上的诉讼,如果法律没有赋予其他法院管辖时,都由普通行政法院受理。普通行政法院分为3级:
(1)州行政法院,为初审行政法院,全国约30个左右,对行政诉讼具有一般管辖权;
(2)高等行政法院,原则上每州1个,受理州低级行政法院上诉的案件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案件;
(3)联邦行政法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法院,依1952年9月23日法律而设立,受理各州行政法院在违反联邦法律时的上诉案件以及不属于州行政法院管辖的初审案件,这时也是终审案件。
州行政法院的组织由各州规定,但不得违反联邦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则(1960年1月21日《联邦行政法院法》),行政法院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可以撤销,也可命令行政机关履行其应当执行的职务,但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半数以上的州行政法院不能审查,即使规定有权受理这种行政诉讼的州,也无权审查联邦政府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当事人只在主观权利受到不法的行政行为侵犯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若仅仅因为利益受到侵害,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诉人必须先就争议事项向上级行政机关请求救济(诉愿),不服上级机关的决定或上级机关不为决定时,才能向行政法院申诉。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违反对第三者应负的职务上义务时,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辖,因此,同一违法的行政行为发生损害时,请求撤销该行为应向行政法院申诉,而请求赔偿损害则应向普通法院申诉。联邦德国的判例也承认合法的行政行为使某人受到特别损害时,由国家及其他公法人负担补偿责任。
美国
美国和英国一样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由普通法院颁发命令状来实行,而且美国由于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认为普通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符合制衡原则。随着经济情况的发展,美国也设立了一些行政法庭,美国行政法庭的特点,主要是采取独立管制委员会的形式,这些机构独立于各部之外,既有行政管理权,也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还有行政审判权,它们的活动受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最初出现的独立管制委员会是1887年根据州际商业法而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以后为其他部门所模仿,成立了许多独立的管制委员会。不服独立管制委员会的裁决时,法律问题可向普通法院上诉,因此,仍然维护普通法院的管辖权。
除了这些独立管制委员会行使行政审判权外,美国某些一般的行政部门,例如联邦政府的各部,有时也有裁决行政争议的权力。此外,联邦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例如权利申诉法院、关税法院、征税法院、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等,对某些特定事项行使行政审判权。对于行政机关或专门法院的裁决不服时,法律问题可上诉于普通法院。
日本
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模仿德国,当事人的权利受到违法的行政行为侵害时,应该先向上级的行政机关申诉,即诉愿,不服中央行政机关的决定后,才能向行政法院申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为模仿美国制度,不设一般管辖权的行政法院,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查由普通法院受理。
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当法律对资产阶级的统治有妨碍时,资产阶级就会抛弃法律,所以资产阶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控制有一定限度,对于牵涉到资产阶级统治的根本利益的行为就不能控制,例如法国判例中所谓政府行为不受任何法院的控制,这类行为包括政府和议会的关系,外交关系,以及战争行为等。英国判例中所谓的国家行为及国王行使特权的某些行为,例如外交关系,对外国人的关系,武装力量的部署,军事人员的升迁,都不受法院的控制。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特殊的情况下破坏法律而不负责任。最后,由于法院不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因此,凡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行使自由决定权的时候(自由裁量行为),法院的控制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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