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 Weijun
中华民国时期高级外交官员。字少川。1888年1月29日(清光绪十三年十二月十七)生。江苏嘉定(今属上海市)人。1904年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专攻国际法及外交,获博士学位。1912年回国后,任总统秘书、内阁秘书、外务部顾问和宪法起草委员等职。1915年起历任北洋政府驻墨西哥、美国、古巴、英国公使。1919和1921年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在巴黎和会上,就山东的主权问题据理力争,以出色的辩论才能阐述中国对山东有不容争辩的主权,为维护中华民族的权益作出了贡献。1922~1926年先后任北洋政府的外交总长、财政总长、代理国务总理等职,其间,于1924年5月曾代表中国政府与苏联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以中国代表身分参加了国际联盟李顿调查团,调查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侵略罪行。1932年起先后任驻法、英、美大使和驻国际联盟代表等职。1945年6月,出席旧金山会议,参加联合国宪章起草工作并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其后任国民党政府驻联合国代表。1956~1967年,历任海牙国际法庭法官、国际法院副院长、台湾国民党总统府资政等职。退休后定居美国,以十七年时间完成口述回忆录,记述了五十多年从事外交工作的经历。1985年11月14日在美国纽约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