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ngzhengfa
[外文]:administrative law
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人们在有关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那样有一部独立完整自成体系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法规中。
行政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服务。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法是为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及其私有制服务。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是为消灭剥削制度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中国现阶段的各种行政法规,是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行政法学
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即行政法学。它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活动和行政法规作为研究对象。行政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一样有其严密的科学体系,但常因研究的国家或法学家所持观点的不同而产生学理上的差异。根据多数法学家的论著,行政法学分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行政法总则主要研究、阐明国家在组织各种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如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原则和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等制度,执行宪法、法律、法令过程中所能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方式、方法,监督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法以及纠正不当处分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措施等。行政法分则是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业务的类别来确立体系的,即按业务部门研究其职权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方式方法等,如国防行政管理、外事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计划行政管理、对外贸易行政管理、财政行政管理、工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农业管理、文化教育和科技、卫生行政管理,等等,门类众多。由于现代科学日益发达,国家行政管理科学也越分越细,且多已成为独立的学科,如已有警察法、财政法、劳动法、经济法、专利法、环境保护法等独立学科出现,故行政法学家一般不重视行政法分则的研究,而让给当代兴起的新兴学科来作深入的研究。
行政法的沿革
行政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产生于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早在英国J.洛克的《政府论两篇》中提出分权论时就有了萌芽,及至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创立三权分立说后,行政权已成为政府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国家制度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使其与其他的法律、法规区别开来,法学家就统称之为行政法。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实行统治的权力和机关,多数是不加严格区别的,立法、司法、行政合一,集权于专制君主等少数人和少数机关,所以那时不存在单纯的行政法。中国在封建统治时期,一般是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的。但有的朝代也有单行的行政法规,如唐代的《唐六典》,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它比较完备地规定了当时的官制,包括国家各个行政机构的职掌。到了辛亥革命以后,吸取了西方的立法经验,分门创制法律,各种行政法规的制订逐步增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制定各种行政法规的经验,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行政法规,维护和巩固了革命秩序,促进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行政法的内容
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有不同的行政法内容。各国一般规定:
(1)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任务、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各种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及其应负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2)关于社会团体在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所以总是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
(3)关于公民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履行行政法规的义务,以及违反行政法规时应负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法规范必须规定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多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和程序。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规范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如中国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时,在国务院、计划委员会和各部之间发生的关系。
(2)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如组织领导工业生产的工业部,和专业公司、工厂、研究所之间发生的关系。
(3)国家行政机关和个别公民之间,如公民为领取车辆牌照和公安交通机关发生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它的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
(2)这种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不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如颁发征用土地的决定,就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的行政行为。原因是这种关系的双方不是处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地位。国家行政机关总是处于代表国家担负执行法律的领导地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遵守履行法律义务时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只有在个别情况下,这种关系才可能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意思表示或某一事件或某种违法行为而发生。如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和任命、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诉、恶性疫情的发生、违章造成车祸等等。
(3)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和采取强制措施,都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但是,上述几个特点不一定都为行政法律关系所独有,其他的法律关系也可能具有其中某一特点,所以只有同时具备这些特点和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渊源,也是行政立法的根本依据。宪法中确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体系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和进行工作的法律根据。
(2)由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单行法和各种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世界各国的行政法都是由大量的行政法规表现出来,在中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了数以千计的各种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这些法规就是中国各类国家行政机关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律依据。
(3)决定、命令和各种规范性文件,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并为执行宪法、法律和法令而制定或颁发的法律性文件,是行政法规中数量最多、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4)条约,是国际间就某项事务所达成的协议。只有其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活动性质的条约,才属行政法的渊源,其他性质的条约则不是。在中国,如把上述行政法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合并起来计算,从1949年建国至今,国家制定的行政法规将达千件以上。可见国家在法制建设中制定的法律文件,绝大部分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所以,无论在外国还是在中国,行政法在国家生活中都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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