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guo xingzheng jigou
[外文]: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France
法国实行的由总统制与内阁制相结合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组织体系。它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法国于10世纪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后,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行政机构。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机构。但以后的近百年中,一直未形成稳定的行政机构。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政体才最终得以巩固。在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实行议会制政府体制,行政机构变化无常。为适应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法国一开始就设置了内政、外交、财政、军事和司法等行政机构,随着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断扩大,行政机构不断增加。1869年增设工务部,1881年增设农业部,1889年起先后建立邮电、劳工、教育艺术、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险等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增置了大量行政机构,如航空部、恤养部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行政机构进一步增加,尤其是总理直属的一些机构,如计划总署、原子能局、国立行政学院等。第五共和国时期,实行总统制与内阁制相结合的半总统制,政局稳定,但中央行政机构变化频繁。最初10年,一度增设过解决战后殖民地及国家建设问题的机构,如阿尔及利亚事务部和建设部、行政改革部和公职部等;70年代上半叶,政府为重振经济,增设了商业和手工业部;此后,运输、住宅、环境、领土、整治、就业、公共卫生、生活质量等机构几次发生设、撤、分、并及名称上的变化。1982年后,《大区省及镇的权利与自由》法案正式公布后,地方行政机构也作了较大改革。
构成法国行政机构由政府、总统府、总理及总理直属机构、中央各部、地方行政机构等构成。
(1)政府。是通过各种会议实施集体权力的最高行政机构。成员包括总理、国务部长、部长、部长代表和国务秘书。国务部长和部长参加每次部长会议,并出席许多部际会议。而部长代表和国务秘书只有在涉及其管辖的事务时才参加部长会议。国务部长的实际地位高于其他部长,在部长会议上有较大发言权,其所领导的部一般都是政府机构中比较重要的部。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员。部长会议主要讨论国内外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政府各部门活动。
(2)总统府。是协助总统决策的办事机构,指导和监督政府的活动,被称为“隐蔽政府”或“真正政府”。法国总统实际上发挥着政府首脑的作用,所以总统府是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总统府下设三个重要机构:a.总秘书处,是总统指导监督政府活动和各部事务的主要助手;b.总统府办公厅,负责处理总统的日常事务;c.军事参谋部,是总统行使军权的主要助手,为总统提供军事情报,起草军事文件。
(3)总理府及总理直属机构。总理府实际上是政府的办事机构,下设:a.总理府办公厅,是总理的参谋部,负责同总统府办公厅联系,监督中央各部工作。b.总秘书处,负责政府各种重要行政文件和法律草案的准备、传送、签署、保管和公开发表;总秘书处下设行政和公职总局、政府公报局、文献局三个机构。
总理直属机构有:计划总署、原子能局、情报部际委员会、公共服务部门的产额和价格调查委员会、职业培训和晋级委员会、维护和发展法兰西语言最高委员会、青年最高委员会、关于酒精中毒的研究和情报最高委员会、国立行政学院和社会经济代表团等。
(4)中央各部。是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共有17个部,主要包括:内政和权力下放部,司法部,经济财政和私营化部,工业调整和对外贸易部,对外关系部,国防部,国民教育部,农业部,商业手工业和旅游部,劳工就业和职业培训部,公共卫生部,环境部,计划和领土整治部,研究和工艺技术部,社会事务和国民团结部,城市住宅和运输部,文化部。每个部的名称基本上反映了各自管辖的事务。各部一般有 5个层次:部长、部长办公厅、司(局、委员会)、处、科。各部设置的内部机构数目不等,一般设有10个司(局、委员会)左右。部长办公厅在各部占有重要地位,负责向部长汇报部内情况,监督和协调部内工作,与其他部长办公厅、政治家、新闻机构、部长所在选区联系及领导秘书处工作。
(5)地方行政机构。1982年以来分为:大区、省和市镇。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有审议、决定其权限内的事务的自主权,并参与同它有关的国家事务。大区行政组织为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评议会、评议会选举的议长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咨询机构组成。省的行政组织和大区行政组织相类似。省长和大区评议会议长是本地方的行政首脑,负责落实评议会一切决议,领导地方行政机关。市镇行政组织包括直接选举的评议会和政府。政府由行政首脑及其助理组成,二者均由市镇评议会选举产生。在较大的市镇设有秘书长领导的办公厅。在各地方行政组织关系上,大区侧重于经济与社会计划和领土整治。在制订经济与社会计划时,大区要直接或间接地听取市镇和省的意见,要得到它们的同意。省负责农村事务,在制订和实施支援农村计划中有决定权,但也必须征求各镇的意见。市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特点主要有:
(1)双层领导体制。政府的活动既对国民议会负责,又对总统负责。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部长,组成政府,总统主持部长会议、重要的部际委员会会议及限制性部长会议,掌握和行使大行政决策权。总理领导政府,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国防,确保法律执行。总理及政府并无重大决策权,只是总统的咨询、执行和办事机构。省长和大区长官(共和国委员)是总理及各部部长的直接代表,在本地区内监督国家法令的执行,处理有关国家利益的一切事务,领导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在地方各种仪式中,共和国委员代表国家。
(2)中央行政机构设置变化频繁。法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对中央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数目作出确切规定。行政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机构的名称及机构首长的等级,均由历届总统和总理自行审定,因而变更较频繁,大的变化主要发生在总统或总理换届时。
(3)中央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部门占较大比例。
(4)中央的部大多数行政层次较多,一般是 5层。
(5)行政机构相对庞大。由于双重行政领导体制,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干涉以及行政机构内部层次都较多。1978年公务员人数为 200多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