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song zhongzhi
[外文]:suspension of litigation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暂时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或称为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5)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从中止诉讼开始到恢复诉讼程序时止,诉讼期间中断。中止诉讼前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中止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也无法指出和确定恢复诉讼的日期,只有在法定的原因出现后才能中止诉讼,也只有在一定的新的情况发生后才能恢复诉讼程序。任意中止诉讼是违法的。在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即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
诉讼中止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但其具体原因各不相同,恢复诉讼的程序规定也不一致。
参考文章
- 诉讼中止的情形法律常识
-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区别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