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ihui
[外文]:parliament
又称国会。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
起源议会起源于英国,是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13世纪以前,英国建立了由贵族、领主、僧侣代表组成的等级会议,作为国王处理政务的咨询性机构。国王还利用等级会议来筹款征税。13世纪初,英国国王与封建领主发生了矛盾。封建领主联合教士、市民,迫使国王签署了《大宪章》,对国王的特权作了一些限制。但事后国王无视《大宪章》,从而导致内战。以S.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在内战中获胜,并于1265年召开会议。除循惯例有贵族和僧侣代表出席会议外,还有骑士和市民代表出席,会议获得监督国王财政开支的权力。史称这次会议为“孟福尔议会”,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端。此后,虽然议会参加者的范围和议会的权力有所扩大,但总的来说,仍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议会于1689、1701年通过 《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赋予议会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从此,英国完成了从君主专制制到君主立宪制的转变,议会也成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最高立法机关。以后,美国、法国等国相继效仿,议会逐步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代议机关形式。
一院制和两院制世界各国的议会普遍采用一院制或两院制的组织形式。一院制指议会只设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两院制指议会设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两院制起源于英国。14世纪英王爱德华三世(1327~1377在位)时,由于利益和地位的差别,议会中大贵族、大僧侣的代表与骑士、平民、小贵族、下层僧侣的代表分别集会,逐渐形成贵族院和平民院两院。1787年美国制定宪法时,规定议会实行两院制。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后曾采用过一院制,后改为两院制。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两院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的贵族院和平民院,后改称上院和下院,美国、日本等国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荷兰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叫联邦院和国民院,联邦德国叫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
西方学者对议会实行一院制或两院制的问题多有争议。主张两院制的学者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出发,认为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以通过相互制约,防止议会专制。他们还认为,两院制议会有以下优点:
(1)民选的众议院(下院)易流于轻率,爱走极端,而由上层阶级组成的参议院(上院)能防止众议院轻率的立法行为;
(2)设置两院有利于缓和议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当其中一院和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从中斡旋,不至发生激烈冲突;
(3)现代国家的立法任务繁重,非一个议院所能承担,需要另设一院分担工作;
(4)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团体日益兴盛,议会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必须实行职业代表制,因而也必须分设两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主张一院制的学者则从J.-J.卢梭的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只有一个的观点出发,认为实行两院制势必导致分裂国家主权,因为如果两院意见一致,其中必有一院属于多余,如果两院意见分歧,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意而不应设立;他们还认为两院制使立法程序繁琐,法案拖延不决,通过较难,阻碍社会的改革与进步;两院制易引起议会内部的矛盾而被行政机关利用,使议会丧失牵制行政机关的能力。他们认为一院制可以消除上述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弊端,且具有行动敏捷,容易通过法案,机构简化,避免浪费人力和财力等优点。一院制议会和两院制议会的利弊得失,很难从抽象的理论中加以判断。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决定议会的组成形式。一般说,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多采用两院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亚洲、非洲国家多采用一院制,联邦制国家基本采用两院制。
议员的产生和议会组织机构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的产生有 3种方式:即选举、任命和因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尤其两院制国家的下院议员一般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许多国家的上院议员也由选举产生,如美、法等国的两院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有些国家的上院议员由任命或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如英国上院议员一部分由英王任命,其余部分由英国王室成年男子担任;意大利现任总统可指定公民 5人为终身参议员,卸任总统则为参议院终身议员。此外,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的议会中有一部分议员是由君主任命的。议员的任期各国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长于下院。
议会设有议长。议长一般由议员选举产生,也有的国家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或由政府高级官员兼任(如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 )。议长的职责是:担任议院主席,主持会议,掌握议事程序,主管和监督议会的行政事务,对外代表议会。有的国家规定,国家元首缺位时,议长有权代行其职责。议院下设有各种常设委员会作为辅助性机构,协助议院审查有关议案。两院制议会还设有全院委员会和两院协商委员会。前者为谋求法案的迅速通过而设立,后者以协调两院在法案方面的分歧为主要任务。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均有议会党团,以便于各政党加强对议会的控制和影响。
议会的职权议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主要有:
(1)立法权。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
(2)财政权。即通过审议财政法案,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实施监督。
(3)行政监督权。即财政监督权以外的监督行政机关各种公务活动的权力。该项职权的具体运用各资本主义国家不尽相同,主要采用弹劾、质询、不信任投票等形式。
在两院制议会中,两院的职权划分各国有所不同,可分为 3种类型:
(1)下院占有明显优势。如英国下院拥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只有为期1个月的延缓通过权;一般公法案经下院连续3次以上通过,上院即使反对仍算通过。
(2)两院基本平权,上院略占优势。如美国两院拥有的立法权完全平等;众议院有对财政法案的先议权,参议院有对总统缔结条约、任命官员的同意权,但参议院对财政法案仍有修正权,这两项同意权是影响较大的权力。
(3)两院基本平权,下院略占优势。如法国一切法案虽由两院审议,但两院发生分歧且两院联合委员会不能达成妥协时,如政府要求两院再行讨论,国民议会即可以多数票通过法案,毋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立法程序议会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行工作。议会的工作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立法程序。各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立法程序一般可分为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4个阶段。
(1)法案的提出。因各国政府体制和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不同,在提案权的归属上有所差异。美国的法案提出权只属于国会两院的议员,英国由议员和政府共同享有,法国属于议员和政府总理。
(2)法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三读(见英国议会)。一读通常只宣读法案题目,进行法案登记;二读时宣读法案全文,进行原则辩论和逐条辩论;三读时进行文字修改和正式表决。有的国家三读属于必经程序,有的国家只进行二读,但和三读无实质差别,都是对法案进行原则性的和逐条的审议。有的国家在一读后即将法案交付有关常设委员会审查,这样做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大,如美国;有的国家则在二读后才提交委员会审查,这样做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小,如英国。宪法明确规定政府参与法案审议的国家并不多见,但法国宪法确认政府享有部分参与法案审议的权力。
(3)法案的表决通过。一院制议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经表决即可决定法案是否通过。两院制议会的程序则比较复杂。法案经一院通过后,还须送另一院按审议程序审议。如两院意见一致,法案才算通过,否则还要组织两院协商委员会共同协商;如不能达成妥协,法案即被否决。但少数国家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在特定条件下,经特定程序,即使参议院不同意也可通过。
(4)法案的公布。通常由国家元首行使公布权,有的则由议会公布。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拥有对法案的否决权。法案一经公布即成为法律。
议会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过历史的进步作用。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资本的集中要求国家权力的集中,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大,议会的作用有所下降。但议会作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在资本主义国家机构体系中仍然居于重要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机关也有以议会命名的,但它们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机关,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有本质的区别。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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