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Dilixi
[外文]:Paul Tillich (1886~1965)
蒂利希,P.,美国基督教新教神学家。原籍德国。生于施坦策台。1911年获哈雷大学神学硕士学位。曾任信义会牧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任德国随军牧师。战后参加宗教社会主义运动。1919~1933年间先后在柏林、马尔堡、德累斯顿和法兰克福等大学任教,讲授神学和哲学。1933年因批评纳粹运动被迫移居美国,相继在纽约协和神学院、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授。
蒂利希的神学观点介于自由主义神学与新正统神学之间,主张从哲学及各种人文科学角度研究神学问题。有人因为他企图向现代怀疑主义者论证基督教的合理性,而将他视为面临崩溃的基督教传统观念最后一位代表;也有人因为他关于上帝和信仰意义的论述,抽去了传统信仰的基石,而称他为当代西方神学新潮流的先驱者;蒂利希则自称为跨越两个时代的人。蒂利希的思想发展受到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谢林的自然哲学和自由思想的影响。他的观点颇具存在主义色彩,但又努力以哲学的本体论方法寻求上帝的实在性。他信守路德宗因信称义的教义,但是反对将其局限于罪人如何见容于圣洁的上帝这类宗教问题,主张以该教义作为指导人的理智生活和一切经验的原则。他力图用“关联法”使圣经的信息与各时代的文化背景联系起来,令人们关心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他认为,虽然这是神学和哲学的共同任务,但二者各有侧重:哲学注意研究“普遍的道”,神学注重研究“特殊的道”;前者是客观的、共同的,后者是主观的、个人的,二者相辅相成。基督教的信仰为二者的结合。他还认为,一切学问都能引导人去认识上帝。
他宣称,人类历史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他律”阶段。即律法管制着人的存在意义,压抑着个人的自由,迫使人起来反叛律法;
(2)“自律”阶段。即人推翻了律法而成为自己的主宰,但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神律”阶段。即神看到人失去了存在意义后,便设法与人和好,将新的律法放入人心之中,使之成为新造的人,且获得存在的意义。人类通过这三个历史阶段而归向“自有、至尊的上帝”。他采用辩证的方法重新解释基督教义,例如,他认为宗教仪式既是通往上帝的道路,又是接近上帝的障碍。他主张神学和哲学应从与科学、艺术、精神病学及其他学科的对话中寻求发展。
代表性著作有《系统神学》、《科学的体系》、《教会与文化》、《新教的时代》、《生存的勇气》、《爱、权力与正义》和《信仰之动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