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

历史地理2023-02-03 10:34:58百科

审判公开

诉讼原则之一。指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及判决,除有特别规定者外,都在法庭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

审判公开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18世纪意大利C.B.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掌握政权以后,各国相继规定了审判公开制度。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一切刑事诉讼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82条规定:“法院的审讯及判决在公开法庭进行”。1975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规定:“在审讯法庭上进行的程序,包括宣布判决和判令,都是公开的。”

在苏联,1960年《俄国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国,法院也都实行公开审判。

在中国,审判公开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政府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1941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指示也提出,“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982年宪法作了同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11、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103、115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属于特别情况的是: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但是,上述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审判工作,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改进审判作风;有利于核实证据,查清案情;也有利于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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