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aogu fajue guanli
[外文]:Administration of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规程对考古发掘工作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以保证考古发掘的科学性和文化遗产免遭破坏。
沿革欧洲从19世纪后期开始,随着考古发掘方法的改进,考古发掘管理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很多考古学者明确了发掘的目的不在于挖宝,而在于重视人类以往的历史。在发掘中,除采集全部遗物并注意地层关系外,还开始做好各种记录、整理资料和及时发表发掘报告等工作;同时,还要制定一系列考古发掘法规,使考古发掘管理工作日益完善。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中、小国家,尤其是那些文明古老的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不受掠夺,制定法律,建立机构,对考古发掘实行统一的管理。在考古发掘管理上,很多国家都有一条共同的规定,即考古发掘都必须经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同意或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法、德、俄、日帝国主义国家的探险队在中国的西北和东北地区进行了掠夺性的考古挖掘,使中国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国外。中国的考古发掘工作开始于20世纪20年代,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也产生于这个时期。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下设审核科,管理考古发掘。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古物保存法》以及1935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的《采掘古物规则》,都对考古发掘的审批等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文化部设立了文物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1950年5月,政务院颁发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团体或个人,“在未得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批准前,不得擅自进行发掘”。同时对发掘申请、发掘工作和出土文物的保管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把考古调查发掘的工作置于法令监督之下。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对考古发掘作了相应的规定。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对考古发掘的方针、要求以及申请、审批、出土文物的处理等,作了较全面的规定。198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83年,文化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1984年,又颁发了《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年,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的团体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个人领队的资格进行了审定。这些规定和措施把考古发掘的管理建立在法律和科学的基础之上。
中国考古发掘管理的特点中国历史悠久,埋藏在地下的文物非常丰富。地下文物的发掘既是一项科学研究工作,又是文物保护的一种手段,同时涉及到基本建设的选厂选线以及城市建设和农业建设。因此,考古发掘管理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必须把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作为根本的立足点。考古发掘发现的遗迹和出土的遗物是不能再生产的,一旦破坏就无法补救,这些遗迹和遗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考古发掘管理应首先考虑的。对于发掘后文物难以保护的,又不是因基本建设工程急需的古遗址和古墓葬,尤其是那些大型的宫殿基址和大、中型古墓葬,都不要进行发掘,应加强勘察工作,确保重点区域不受破坏。因此,考古发掘管理有很强的政策性。
(2)要把配合以经济建设为主的考古发掘作为长期的战略方针。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随时随地都有文物发现,40年来很多重要文物都是在配合经济建设中发现的。所以必须贯彻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做好文物普查和专题调查,确定发掘重点,严格控制发掘项目,这样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古代的很多文物对于沙漠化的变迁、陆地的形成、江河水文的变化、地震预报和海上交通的研究等有密切关联,对国民经济有直接作用,在配合经济建设进行考古发掘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考古发掘管理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和现实性。
(3)有助于学科的发展和提高。要把保证考古发掘的科学水平作为考古发掘应有的课题,保证重点,目的性要明确,反对单纯“挖宝”思想。考古发掘又是获取科学资料的重要手段,对一个遗存的发掘,只能是一次性的,不能重复进行。因此,发掘必须尽可能客观地、完整地、系统地揭示历史的本来面貌,保证它的科学性,反对草率从事的工作作风。考古发掘从项目的确定、人员配备、经费预算直到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的编写发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求有明确的目的性、严密的计划以及完善的组织工作和实施方案。考古发掘项目强调领队负责,领队对该项目的科学性负主要责任。考古发掘所获资料均归国家所有,私人不得占据。考古专业人员有及时、准确、全面发表所获科学资料的义务。因此,考古发掘管理本身要求它应该有较高的科学性。
中国考古发掘管理的内容考古发掘管理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1)考古发掘计划的管理。主要内容是组织制定有关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重点课题的规划以及对发掘项目的审查、批准,协调考古发掘与基本建设及各考古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重大配合考古发掘项目的调查和发掘,开展区域性重大科研课题及涉外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等。审查考古发掘项目的内容包括:发掘单位和发掘项目,领队个人的资格,发掘对象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项目的依据,发掘面积,文物保护措施,经费预算和来源等。考古发掘单位填写申请书,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外合作的考古发掘项目,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进行发掘。
(2)考古发掘质量的管理。包括制定各种工作规程,对发掘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培训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组织多学科多部门的协作。检查的重点是考古发掘工地,内容包括:领队职责,对各种遗存的操作过程,各种记录,出土遗物和标本的采集、保管和保护,以及对发现的重要现象的认识和建议。对违背考古田野工作规程、不能保证质量的单位或工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停止发掘,进行整顿,必要时撤销其发掘证照。
(3)考古发掘成果的管理。主要内容是:组织发掘收获、经验的汇报和交流,奖励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审核发掘成果的新闻报道,指定出土文物保管单位,限期发表发掘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