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历史地理2023-02-03 09:59:12百科

法哲学原理

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G.W.F.黑格尔研究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及法、道德等观念形态的著作。从他的哲学体系来说,这里论述的是 “精神哲学” 的第二阶段──“客观精神”的内容。原为讲稿,后整理成书,于1821年出版。中文本由范杨、张企泰译,196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

黑格尔从唯心主义出发,认为自由意志是法的本质,全部法哲学叙述的就是自由意志在个人及社会生活中逐渐实现的过程。法哲学的第一部分是“抽象法”。在这里,自由意志体现为个人对外物的关系,也就是个别人的特殊意志。它通过“所有权”表现出来,然后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最后则由于“不法和犯罪”而与其他的特殊意志相对立。这 3个阶段构成“抽象法’的整体,总的特点是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法哲学的第二部分是“道德”。总的特点是自由意志在人的内心中实现,成为道德意志。这个实现过程也经历了3个阶段:

(1)在“故意和责任”阶段,由于意志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着不断的紧张状态和一定的距离,因而并不能达到完全的自由,从道德上来说,意志只能对出于它的故意而作出的行为负责。

(2)在“意图与福利”阶段,主观意志的目的与其行为的客观结果达到了统一。

(3)在“良心与善”的阶段,由于意志已经摆脱了个人的主观目的或动机,而以道德本身为目的,追求善的实现,所以它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良心。当良心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时,道德便转化为伦理。在“伦理”阶段,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人的内心,得到充分的实现,成为伦理精神。这个过程也分为3个阶段:

(1)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表现为以“爱”为根据,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

(2)当这种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解体、分化时,社会伦理实体就由家庭发展为 “市民社会”。 在这里,各个成员是独立的,他们通过自身的需要,通过保护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联合体。在这种联合体中,每个成员与整体并不能达到有机的、和谐的统一,因而这种联合只具有形式的普遍性。

(3)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表现为“国家”。国家使每个成员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和伦理性,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

《法哲学原理》中译本

黑格尔不懂得社会现象的物质原因,把自由意志作为社会实体和法、道德的根据,从而陷于唯心主义。他神化国家,表现了德国资产阶级政治上的软弱性。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对社会生活进行了辩证的考察,在诸如哲学的时代性、现实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法与道德的关系一系列问题上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对封建关系进行了批判,明确地主张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对此,恩格斯评论说,“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一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的、最完善的政体时,德国哲学这个表明德国思想发展的最复杂但也最准确的指标,也站到资产阶级方面去了。换句话说,黑格尔宣布了德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刻即将到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6页)。

本文标签: 法哲学原理  FazhexueYuanli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