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huizhuyi lixi
[外文]:socialist interest
社会主义制度下再分配国民收入的一种形式。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社会主义经济不存在借贷资本,利息不是剥削收入,而是社会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来源于社会主义企业创造的一部分纯收入。社会主义经济之所以要保留利息,是因为在货币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可以使所有者和使用者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借贷资金的集聚和使用。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利息具有以下作用:
(1)促进资金的积聚和积累。吸收存款和储蓄付给利息,可以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化零为整,化消费基金为生产基金,化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以支持生产建设。从贷款利息中减去存款利息和银行的业务费用,就是银行利润,可为国家提供积累。
(2)调节生产。银行通过利率的高低,加息或优惠,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促进短线(求过于供)产品生产和行业的发展,促使长线(供过于求)产品生产的调整和转产,使国民经济比例关系趋于协调。
(3)节约资金使用。企业贷款要付出利息,就得精打细算。能不借就不借,能少借就少借,并且尽量加快周转,早日归还贷款。这样就有利于促使整个社会资金周转加快,节约资金使用。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利息率不是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由借贷资本的供求关系自发形成,而是由国家有计划规定的。中国的银行利率是国家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国家经济政策和积累的需要,市场物价情况,资金供需状况以及银行存贷利差的合理要求等统一制定的。利息是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社会主义企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是利息率的最高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中国的银行利率先后调整了十几次。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的影响,1971年曾全面降低存贷款利率水平,使利率杠杆作用受到严重削弱,1979年以来,逐步恢复利率的杠杆作用:
(1)按照国内市场物价与企业资金占用水平调整利率水平。
(2)按照存款、贷款期限的长短,规定不同的利率,增加利率的档次,保持合理的存贷利差。
(3)在银行内部,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之间,银行的各级行之间,银行同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都要计息。
(4)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机动掌握利率。除了对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贷款、节能贷款、粮油贷款等,在利率上实行一定优惠以外,推行按销售资金率掌握贷款。对其中的部分贷款实行有加有减的差别利率,即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企业,降低贷款利率,把少支的利息留给企业。完不成的,其多占用的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多支的利息由企业利润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