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历史地理2023-02-03 07:03:05百科

罪名

即法律所规定的犯罪名称。犯罪是侵犯统治阶级的利益并被统治阶级认为必须加以惩罚的行为。由于统治阶级在不同的形势下,确定的打击目标和办法有所不同,因此法律所规定的罪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中国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奴隶主阶级、封建统治阶级司法镇压经验的积累,犯罪的名称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奴隶制时期罪名

据史料所载,在西周奴隶制国家里,有“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史记·周本纪》)。在三千条刑法中,关于罪名的规定,必然十分繁密。但因史料有缺,已无法考知其全貌。仅从先秦史料来看,西周刑法中的罪名,有以下几类:

(1)属于侵犯王权方面的主要有:违犯君命罪。《尚书·多方》载:“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之。”《国语·周语上》载:“犯王命者必诛,故出令不可不顺也。”诽谤罪。《史记·周本纪》载:“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不敬罪。《礼记·王制》载:“山川神祇,有不举祭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②镇压奴隶与平民反抗的主要有:寇攘奸宄罪。《尚书·康诰》载:“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暴乱为寇,窃取为攘,破坏法度谓之奸宄。寇攘奸宄,即以暴力手段夺取奴隶主财产的行为。

(3)属于破坏宗法制度方面的主要有:不孝不友罪,被认为是“元恶大憝”,因而要“刑兹无赦”。

(4)属于危害私有财产及破坏统治秩序方面的主要有:杀越人于货罪、窃牛马诱臣妾罪、群饮罪等等。总之,在奴隶社会里,凡是侵犯奴隶主贵族利益,特别是侵犯周王的权力与威信,破坏宗法制度与统治秩序的行为,都被法律宣布为犯罪行为,并要给以极严厉的惩罚。

封建制时期罪名

中国社会进入春秋以后,奴隶制法律制度开始瓦解,成文刑法相继出现。在奴隶制国家里,虽有刑法,但不公布于众。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犯罪后应受何种刑罚,由奴隶主贵族随意决定。《左传·昭公六年》载:“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新兴封建势力兴起以后,在法律上要求限制和取消奴隶主贵族随意定罪的特权,故郑国铸刑鼎,晋国铸刑书,遂有成文刑法的公布。到了封建社会初期的战国,魏文侯相李悝,集诸国刑典,编制法经6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晋书·刑法志》)。由此可知,李悝的法经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刑法关于犯罪名称的规定,用法典的形式将其整齐划一,并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把用暴力手段反对封建政权和侵犯地主官僚生命财产的所谓“盗贼”宣布为打击的重点,这充分反映了封建刑法镇压农民反抗的阶级本质。

秦、汉罪名

秦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刑法中的罪名也有了极大的发展。从秦、汉史料的记载与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来看,早在秦统一六国以前,秦统治者在法经6篇的基础上就加进了大量新的内容。及秦帝国建立以后,秦朝的法律已经是十分完备十分详密了。正如《盐铁论》所载:“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在罪名方面,除了承袭法经的规定以外,新增加者有以下几类:

(1)属于侵犯皇权方面的有:诽谤妖言罪、不忠不臣罪;

(2)属于镇压人民反抗方面的有:谋反罪、匿奸罪、不告奸罪;

(3)属于思想言论方面的有: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妄言罪、藏书罪、投书罪;

(4)属于军事方面的有:降敌罪、誉敌罪;

(5)属于审判方面的有:纵囚罪、不直罪;

(6)其他妨害社会秩序方面的有:诬告罪、奸非罪、舍人无验罪。从秦律所规定的罪名来看,随着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建立,封建刑法把保护专制皇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汉承秦制,汉朝中的罪名与秦律基本相同,只是比它更加完备更加繁密。到后汉章帝时,是“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后汉书·陈宠传》)。据廷尉陈宠的统计,汉律中定罪的条款比奴隶制五刑3000条还多1989条。正如汉代杜林说:“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臧;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故国无廉士,家无完行”(《后汉书·杜林传》)。人民群众动则触犯刑律,无所措其手足。这是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魏晋南北朝罪名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刑律由繁到简的一个重要发展时期,在法律制度上也发生了一些大的变革。晋朝定律,本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原则(见晋代法规),就汉律九章增加11篇,但定留唯有620条,比汉律4989条缩减了7/8。对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分别加以合并或精简。南朝宋、齐、梁、陈沿用晋律,无大更改。北魏、北齐、北周都曾各自订律(见北朝法规),但以北齐律最为适中,共12篇,949条为明确打击重点,北齐律把侵犯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犯罪,列为重罪10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10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在南北朝诸律之中,北齐律素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律就是以北齐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唐代罪名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完备时期。唐律中的罪名,是在“斟酌古今,除烦去弊”的思想指导下制订的(见唐代法规)。唐太宗李世民指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贞观政要》卷八)。因而唐律中的罪名,重复甚少,简要明确,除《名例律》列有十恶大罪以外,《卫禁律》以下各篇定罪条款只有445条,比之北齐律大为省减。唐律所规定的罪名如下:

《卫禁律》中的主要罪名:

(1)关于警卫宫廷方面的有:擅入宫殿门、上阁及御所在罪,向宫殿、宫垣、殿垣、上阁及皇帝所在地射箭、放弹及投掷瓦石罪。

(2)关于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有:私渡、越渡、冒渡关津要塞及城门、武库门罪,与化外人私相交易罪,与化外人共为婚姻罪,私与外人禁兵器罪,戍守边境官员玩忽职守及烽候不警罪。

《职制律》中的主要罪名:

(1)关于官吏职守方面的有:署置过限罪,贡举非其人罪,稽缓制书与官文书罪,上书奏事犯讳、奏事有误及应奏不奏罪,以及漏泄国家机密罪。

(2)关于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方面的有: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罪,诸造御膳误犯食禁罪,御用车船误不牢固罪,以及对皇帝批评攻击的指斥乘舆罪。

(3)关于官吏贪赃枉法方面的有: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受所监临财物罪,贷所监临财物罪(见六赃)。此外官吏如受财而为人请求及私自役使所监临或借用奴婢、牛马、车船等,都以贪赃论罪。

《户婚律》中的主要罪名:

(1)关于户口管理及赋役方面的有:脱漏户口罪,相冒合户罪,私度入道罪,非法赋敛罪。

(2)关于田产方面的有:占田过限罪,盗耕公、私田罪,妄认及盗卖公、私田罪,在官侵夺私田罪。

(3)关于继承与婚姻方面的有:立嫡违法罪,悔婚罪,冒婚罪,重婚罪,乱妻妾位罪,居丧嫁娶罪,违律为婚(如同姓为婚、良贱为婚、娶逃亡妇女为婚)罪,以及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别籍异财和供养有缺罪。

《厩库律》中的主要罪名:损伤官畜罪,故杀官私牛马罪,库藏被盗罪,私借官物罪,损败官物罪,放散官物罪(见厩律、库律)。

《擅兴律》中的主要罪名:

(1)关于军事方面的有:擅发兵罪,乏军兴罪,放弃城守罪,临阵先退罪,巧避征役罪,征人稽留罪,漏泄军事机密罪。

(2)关于兴造方面的有:擅自兴造罪,非法兴造罪,私有和私造禁兵器罪。

《贼盗律》中的主要罪名:谋反、谋大逆及谋叛罪,强盗罪,劫囚罪,持质罪,谋杀人罪,以及偷盗皇帝御宝、制书、宫文书及宫殿门符罪,监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罪,略人为奴婢罪,窃盗罪。

《斗讼律》中的主要罪名:

(1)关于斗殴方面的有:伤害罪,斗杀人罪,戏杀伤人罪,过失杀伤人罪。

(2)关于告诉方面的有:诬告罪,越诉罪,奴告主罪,子孙告祖父母、父母罪,投匿名书罪,及知谋反,大逆不告罪。

《诈伪律》中的主要罪名有:伪造(伪造皇帝御宝、官私文书印信、宫殿门符及发兵符等)罪,奏事上书诈不以实罪,诈欺取官罪,诈承爵位罪,诈伪取财罪,诈教诱人犯法罪,诈乘驿马罪,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罪。

《杂律》中的主要罪名:私铸钱罪(见钱法),负债不偿罪,盗决及故决堤防罪,侵占街道阡陌罪,犯夜罪,失火罪,奸非罪,赌博罪,不应得为罪等。

《捕亡律》中的主要罪名:官吏对逃亡罪犯追捕不力罪,服刑犯人逃亡罪,从军征讨逃亡罪,戍边官兵逃亡罪,宿卫人员在值逃亡罪,服役丁夫逃亡罪,官私奴婢逃亡罪,逃避课役罪,以及知情藏匿罪人及过致资给罪。

《断狱律》中的主要罪名:故出故入罪,失出失入罪,决罚不如法罪。

从唐律所规定的罪名来看,唐律是一部全面维护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封建法典,是地主、官僚、贵族镇压农民反抗的武器。由于唐律中的罪名是秦、汉以后封建统治阶级司法镇压经验的高度总结,反映了封建社会发展到全盛时期的经济关系与阶级关系,特别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此自唐以后,历经宋、元、明、清,各朝刑律关于罪名的规定,虽然有所损益,但唐代罪名的核心部分一直延续下来。及至辛亥革命以后,铲除帝制,建立民国,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刑法中的罪名才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历代刑法虽有罪名的规定,但反动统治者为加强镇压,经常法外施刑,不按罪名论罪。晋朝廷尉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晋书·刑法志》)。但在封建时代,除法律外,还有至高无上的专制皇帝。皇帝经常以言废法,独断专行。所以刘颂的主张虽然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仍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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