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eti laodongzhe suoyouquan
[外文]:ownership by the individual labourer
指社会主义国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对其合法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农村个体劳动者的所有权及城镇非农业个体劳动者的所有权。
在中国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还存在个体经济。这是由于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手工劳动,商品经济也还不够发达,有些小量或适宜分散经营的产品或劳务,国营经济或集体经济还不可能完全包容下来,或者还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因此,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并自己参加劳动的城乡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个体经济的存在和适当发展,是中国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要意义。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务院1981年7月7日《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城镇个体经济的性质、经营范围和扶持保护个体经济的发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营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1983年4月13日又发布了这一规定的补充规定。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等关于农村个体经营的法规,对指导、监督、扶持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作了明确规定。
个体劳动者所有权的主体,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他们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他们的申请得到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就取得了个体劳动者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个体劳动者所有权的客体,取决于批准的经营范围。个体经营户,可以经营经批准的工业、 手工业、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国家允许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有关的个体经营户就可以拥有从事该行业所需要的房屋、工具和设备(包括机动工具、机动车船)等各种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作为其所有权的客体。个体工商业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个体经营户对他们的合法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干涉。而个体经营户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从事正当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并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