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民国初,仍为靖海团局驻辖。
海城区辖境在清道光年间,为合浦县靖海团局驻辖。咸丰(1851~1861年)初,为珠场司衙署驻辖。
至民国初,仍为靖海团局驻辖。
民国15年(1926年),裁撤靖海团局,改市建制,成立北海市政筹备处。20年至34年(1931~1945年),先后属合浦县自治第二区之北海镇(20年设),第五行政区和第三行政区之北海东、
西2镇(30年设),历为区署驻地。35年裁撤第三区,仍归北海东、西2镇管辖,直属合浦县。
1949年12月4日,北海解放,今海城区辖境属北海东、西街人民政府管辖。
1950年3月6日涠洲解放,6月建立健全乡街人民政权,为北海镇人民政府所辖。
1951年1月北海脱离合浦县成为直属广东省的地级市,同年5月转托广西省领导。
1952年3月正式划归广西省,属北海市第二区、第三区分辖。
1953年1月属第一区人民政府管辖。
1955年5月改属广东省,建制不变。
1956年归属合浦专区的北海市(县级市)。
1958年11月改属合浦县北海人民公社。
1959年6月北海改属湛江专区县级镇,归北海镇城镇、涠洲、郊区3个公社分辖。
1964年10月北海复为县级市,分属城镇公社和涠洲、高德、地角、西塘公社。
1965年北海归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县级市,建制延旧。
1983年10月恢复地级市。
1984年9月11日撤销公社建制和街道办事处,成立海城区。
1990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政函[1990]20号):北海市郊区的地角镇和西塘乡的徐屋、谭屋、张屋、大乪、体育里、塘仔、石子岭、三合口、沈四、油行、火烧床、屋仔、发宝、红坎、沙井头、丁屋、劳屋、上村、陈屋、莫屋、后塘、李屋等22自然村,以及高德镇的勒棚村划归海城区管辖;同时,将地角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作为海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1994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994]137号):扩大海城区的行政区域,将原郊区的涠洲镇(含斜阳岛)、高德镇的马栏、军屯、开江、垌尾、翁山、赤西、高农8个村公所和第一、第二、沙脚、岭底、庙山5个居委会及平阳村公所的螺壳村、龙沟芦村,西塘镇的西塘、西边垌、驿马3个村公所划归海城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北部湾大道。将大墩海、南(氵万)、新村3个居委会划归银海区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