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

历史地理2023-02-03 04:35:06百科

民主

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

词源及基本含义

英文民主 democracy一词出自古希腊文demokratia,由demos(意为“人民”和“地区”)和kratos(意为“权力”和“统治”)合成,其基本含义就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或“人民进行统治、治理”。民主最初是对古希腊各种政体比较而抽象出的概念。从词源上说,“民主”概念首先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В.И.列宁曾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在现代社会,民主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常用以表示具有平等、自由性质和特征的状态、现象。如民主社会、民主政治、民主作风、民主生活、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民主权利等。它还应用于许多领域和方面,如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艺术民主、学术民主、军事民主等。尽管民主这一概念使用广泛,但“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核心的基本含义一直延续下来。这一基本含义不但与君主专制思想针锋相对,而且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民贵君轻”的“重民”思想、“体察民情”、“广开言路”的“明君”作风也有本质的区别。在现代社会,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根本原则。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类似的原则。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大标志。

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历史上,许多人都把民主作为追求的目标。古今中外不少学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阐述民主思想,提出形形色色的主张。历代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或者明确地为专制制度辩护,公开反对一切进步的民主思想和主张;或者抹煞阶级社会中民主的阶级本质,侈谈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揭示了民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对民主问题的考察总是同国家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认为民主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立的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变化决定民主的性质和变化,不同的经济基础产生不同类型的民主。民主的发展程度和形式是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并受一定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是有阶级性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民主,不同的社会形态的民主有着根本的区别。同一类型的民主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同专政相联系的。两者互为条件,不可分割。任何民主制度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维护其经济利益的,民主总是统治阶级的民主,而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民主制度下,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情况。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主本质上是少数人的民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封建地主阶级普遍采取专制的统治方式,在个别国家个别地区实行的民主制下,对人民或公民的含义有严格的界定,广大被剥削、被压迫阶级不属于人民范畴,被公开排斥在民主之外。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普遍采取民主的统治方式,并将民主权利在形式上普遍赋予了一切人,包括被压迫、被剥削的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但资产阶级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国家是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被消灭后,社会矛盾大量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民主的范围逐步扩大,专政的范围相对缩小。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长河看,民主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和发展,专政的范围逐渐缩小,当专政消失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也就消亡了。

民主的基本特征

撇开各种类型的民主性质上的区别,民主作为与专制相对立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这些价值和原则以及体现这些价值和原则的一些民主形式、程序和方法,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得到继承和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也不断发展和深化。民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结构,充满辩证的因素,是许多矛盾的统一,其中最重要的有:

自由与平等的统一

人民是由各个具体的人组成的。民主首先表现在每个个体有基本的自由权利,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在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保障等各方面。民主还表现在每个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无论个体差异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在民主制度下,一方面自由的界限是由平等设定的,个人行使自由权利时,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止和惩处;另一方面,没有自由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平等不是平均主义,它尊重每个个体的性格特征,肯定每个个体都有平等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和机会,鼓励人的创造行为,提倡公平竞争,并承认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由于能力、水平上的差异而造成的结果不平等。

多数裁决与允许少数保留意见的统一

多数裁决(又称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意见办,多数统治)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民主意味着全体人民对公共事务的自主自决,对于一些需作决定的公共问题,每个个体都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为了集中众多个体的意见,需要在充分自由讨论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程序,将各种不同意见付诸表决,人人平等,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按照多数裁决原则一旦作出决定,无论是赞成的多数,还是不赞成的少数,都必须在行动上遵守、执行。若实践证明是错误的,则要按照一定程序达到法定多数,然后予以纠正。多数裁决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用来妨碍、限制思想自由。在贯彻执行多数人意志的前提下,要注意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允许少数人坚持、保留自己的观点、思想。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等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能因为其观点是少数而被剥夺。

选举、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和服从国家公职人员依法 管理的统一

民主并不意味着人民中的每个人都经常地直接参加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不意味着任何公共的事务和问题都要由全民公决。通常是把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中的一部分人组成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为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通常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普选制。通过普遍、平等、自由、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和重要的公职人员。为防止少数人长期垄断权力,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2)分权监督。为了有效地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滥用权力的现象,通常根据权力的特点,分别建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使各机关分工明确、相对独立、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建立国家机构之间的监督制度,尤其是代议机构对政府的监督,以防止人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另外,中央和地方之间也适当分权,不涉及全局利益的地方事务由地方自行决定。

(3)经常性地参与和监督。人民群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参与对问题的决定,但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直至罢免或撤换不称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以使各项法律和方针政策更好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为便于群众政治参与和监督,重大情况要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须经人民讨论。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产生后,具有相对独立性,公民应尊重他们的权威,遵守、执行法律和决议,不得干扰影响他们依法执行公务。

民主与法制的统一

民主与法制是紧密联系的,不存在离开法制的民主。民主必须由法制来确认和巩固,由法制来体现和保障。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通常都规定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范围、程序及其保障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责任和活动准则。法制使民主制度化、定型化,为民主机制的顺利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而法制要起到上述作用,必须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无论是法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是法制的有效实施,都必须贯穿民主的原则。

上述民主的共同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所有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都必须具备,但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实施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自由、平等、多数裁决、选举、监督和法制等的实现程度都取决于财产的多寡,只有在拥有巨大财富的大资产阶级中才能彻底实现这些原则,而对广大劳动人民则有很大的局限性。

资产阶级民主

在资产阶级民主出现以前,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即使在个别情况下实行民主制,民主也只是少数统治阶层的特权,广大劳动人民被公开地排斥在外。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才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民主。资产阶级在向封建专制发起进攻时,高举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宣称自由、平等是每个人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转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公开承认一切社会成员应当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这些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逐步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民主的建立和发展,也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资产阶级在领导反封建斗争中,不得不借助无产阶级的力量,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他们的利益。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防止爆发革命,对劳动人民作出某些让步,包括在政治上给予无产阶级起码的权利,以缓和阶级矛盾,利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的稳定和发展。

资产阶级民主制同封建专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议会制代替专制君主制。议会制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也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区别于奴隶制、封建制政治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议会制从形式上意味着国家权力不再属于任何人,法律由一个标榜代表公意的集体来制定。这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君主个人、君主个人的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是一个进步。议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有利于调节本阶级内部的关系,缓解与劳动人民的矛盾,从而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统治。一般说来,议会制健全的国家,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基础也较稳固。

(2)选举制代替等级制和世袭制。普选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基础。按照法律规定,一切公民(国民、人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机会担任议员和其他公职,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这同封建专制制度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资产阶级把选举制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竞选以大量金钱为条件,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以金钱拉选票,公民行使选举权受制于金钱,从而使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际上受到种种限制。每隔几年进行一次的选举,不过是为了决定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或政府里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压迫人民。

(3)实行分权制度。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治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则。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采取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法院独立行使,以求权力的互相平衡和制约。这在防止封建专制主义复辟的斗争中起过进步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限制权力过分集中和防止滥用权力的作用。但是,三权都掌握在拥有巨额财富的大资产阶级手中,分权只是反映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机关内部的关系,在资产阶级内部起一定的调节和平衡作用。它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阶级统治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巧妙的形式。

(4)实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资产阶级政党是在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在建立资产阶级议会的条件下产生的。资产阶级通常通过政党操纵选举,控制议会立法,掌握政府权力;通过两个或多个资产阶级政党的轮流执政来调整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的矛盾。但资产阶级政党代表的是资产阶级利益。不管资产阶级的哪个党在竞选中获胜,其对内对外的基本政策本质上是一致的。

(5)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制。资产阶级用法制来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调整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以及本阶级内部的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但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核心是维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对劳动人民则是维护被剥削和被压迫的秩序。

资产阶级民主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也使无产阶级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觉醒,为社会主义社会的诞生创造了客观条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和工人阶级政党产生后,无产阶级可以利用资产阶级民主的普选权、议会制等同资产阶级进行合法斗争,组织和锻炼自己的队伍。但资产阶级民主归根结柢是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的。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资产阶级用资本的权力实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要求的平等、人权、自由和民主。这种法律上的平等,被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即资本有无、多寡的不平等所限制和抵消,在实际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就成为保护资产阶级一个阶级平等的屏障。广大劳动群众没有或很少占有生产资料,他们主要靠出卖劳动力受雇于资本家,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实际上是保护他们出卖劳动力商品的权利。资产阶级民主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和维护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它取消了公开的封建特权,却维护着隐蔽的资本的特权。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依然处于支配全社会的地位,这种事实上的不民主、不自由、不平等就无法消除。

社会主义民主

无产阶级领导人民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这不仅是因为它批判地借鉴和继承了人类民主发展史上一切优秀成果,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为建设高度民主提供了广阔的前景。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摆脱了经济上受奴役的地位,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剥削者的民主转变成了劳动人民的民主,使民主从少数人扩大到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真正成为多数人的民主。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是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征相适应的。人民要在经济上实现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必然要求在政治上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社会主义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对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任何背离,都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造成损害或破坏。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社会主义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不断创造各种条件,从法律上和物质上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

由于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条件及民族特点的不同,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各国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程度也不完全相同。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既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为了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同时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管理社会能力的提高,群众自治活动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实行真正的普选制、监督制、罢免制

这是无产阶级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一个方面。F.恩格斯说:“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它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4页)。K.马克思、F.恩格斯一再肯定巴黎公社采取的公职人员由普选产生并可随时撤换的措施。列宁也非常重视对选举产生的人员实行监督和罢免制,强调要在实际上而不是形式上保障人民享有罢免权,认为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选举制度、监督制、罢免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将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实行差额选举制度,逐步废除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等。选举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监督、罢免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弊端,通过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曾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应当采取议行合一制的原则,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政权建设中,结合中国的实际,发展了议行合一的内容和形式,把实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建立和活动的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由它产生。各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人导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逐步形成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制约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既可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避免互相掣肘扯皮,能兼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长处,比三权分立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一制度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友党,是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一制度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广泛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反映最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它对避免党派纷争、秩序混乱、政局动荡、国家分裂,有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统一

高度的民主与健全的法制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又一特征。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又必须由社会主义法制来体现和保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由真正代表人民的机关在广泛听取和征求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法律的实施,最根本的是依靠群众。掌握法律武器的广大群众同专门的执法机关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保障之一。

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中国,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由于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虽然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但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还不够完善、成熟。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资本主义民主的某些具体形式、程序、规则,致力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的体现,有领导、有步骤地把民主建设推向前进。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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