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党人法

历史地理2023-02-03 04:07:22百科

社会党人法

德意志帝国俾斯麦政府于1878年10月21日施行的旨在镇压社会民主党和工人运动的法律。全名是《防止社会民主党进行普遍危害活动法》,在中国,通常称之为《反社会党人非常法》或《反社会主义者特别法》。

19世纪后期,由于德国工业化发展较快,工人阶级日益壮大,在社会民主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工人阶级在1877年选举中取得很大成就,这些使政府惶恐不安。1878年5月,政府利用一次谋杀德皇事件,向联邦议院提出一项镇压社会主义者的法案,但被否决(251票对57票)。政府不得不解散议院,举行新的选举,从而使保守党在议院中的力量大增,于10月19日通过了这一反动的法律(221票对149票)。该法共30条,规定:一切旨在推翻现存政府或社会制度而从事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活动的组织均予禁止,这样的集会应予解散,宣传和募捐活动也予禁止。参加这些组织、进行这些活动的人均予判刑。为这些集会和组织提供房屋的也要判刑。该法实施后,大批社会民主党人和工人被逮捕、监禁或放逐,工人组织被解散,工人报刊和出版物被查封没收,在许多城市实行戒严。社会民主党不得不转入地下,工人运动一时受到很大打击。该法原定施行两年半,但以后多次延长有效期,一直实行了12年。在此期间,社会民主党逐渐聚集力量,继续斗争,工人运动更加发展。1889年,鲁尔矿工举行了大罢工。在几次议会选举中,社会民主党的议席一再增加。因此,当1890年初政府又向议院提出延长该法有效期时,议院以167票对98票予以否决,随后俾斯麦也被迫辞职,《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终于在1890年9月30日因期满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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