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uquan Xianfa
[外文]:the Five-Power Constitution
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孙中山关于民主主义政体的主要构想。它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孙中山十分重视宪法,认为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级阶段,是“宪法之治”或“宪政时期”的基本依据。宪法的内容和意义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之构成法”和“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五权宪法正是体现了这种双重内涵,而侧重于国家政治机构的设计。
基本内容孙中山始终坚信创制一部适合中国的民主主义的宪法是极为重要的。他认为不能简单地沿袭西方各国的宪法。1906年,他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孙中山认为在“共和政治”中复活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将“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在《五权宪法》中对此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他指出美国的“有文”宪法和英国的“无文”宪法是“最好”的,但也“不能”和“不必”完全师法。美国宪法“不完备的地方”和“流弊”很多,英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的界限“还没有清楚”,实际上还是“一权政治”。
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 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类似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头的自由太多,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影响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后来,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实行个人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