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igong canjia qiye guanli
[外文]:participation of workers in businesslike management
国家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权,掌握在资本家及其代理人手中,一般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委任经理行使企业管理权及指挥生产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吸收工人参加管理的法律。但这种管理并不能全面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也不能解决劳资关系中的主要矛盾。
苏联在十月革命后,于1917年11月16日颁布了《关于工人监督条例》。该条例规定,在5人和5人以上的企业里,实行由工人监督一切产品和原料的生产、保存和买卖的制度。70年代以来,苏联在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方面有许多新的规定。苏联1977年宪法中,规定工会可以根据自己的章程规定的任务参加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处理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1970年颁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第12章,对职工参加生产管理有较详细的规定。苏联职工参加企业管理,主要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监督执行劳动法规、主持社会保险等工作实现的。南斯拉夫1950年由联邦议会通过的《关于全体工人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规定,国营企业、工厂交给工人管理,实行“工人自治”。南斯拉夫1976年《联合劳动法》规定:“基层组织机构设有工人委员会、工人委员会执行机构及业务领导机构”。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规定,劳动者有实际参加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一切单位的活动都建立在集体劳动和集体管理的原则上,并通过劳动大会实现民主管理。
在中国,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提出的《劳动法大纲》把职工参加劳动管理作为立法原则之一。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曾采用“厂务委员会”、“生产管理委员会”、“工厂管理委员会”等形式,吸收职工参加管理。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公营企业的管理委员会或厂务会议,均吸收工人参加。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中指出:“需要在各企业、各工厂中建立统一领导的工厂或企业管理委员会。”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要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民主化。1957年,在全国开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加决策和管理的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有: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行政领导人员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作者>=陈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