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薪金原则

历史地理2023-02-02 23:33:47百科

巴黎公社薪金原则

1871年3月18日,法国无产阶级在巴黎夺取政权建立公社以后,对政权机构、公共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切公职人员所实行的薪金制原则。亦称巴黎公社工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废除旧的国家官吏的高薪和享有的一切特权;从公社委员起一切公职人员只领取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1871年4月1日的《法兰西共和国公报》公布的法令中说:“考虑到到目前为止,各公共机关里的高级职位由于所得高薪而往往成为钻营的对象,并按谋职者的后台势力来分配;考虑到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里,既不应该有高薪的闲职,也不应该有过高的薪额;为此决定:……规定各市政机关职员所得最高薪金每年为6000法郎。”同时,公社委员会在讨论薪金的改革时,明确提出要寻求“使工资和劳动相称的办法”,使薪金保持合理的差别。公社规定,国民自卫军总司令的月薪为500法郎,少尉的月薪为150法郎。根据这一精神,一些单位对工资制度做了改革和调整。例如一个电报局把递送员的年薪由 800~1000法郎提高到1400~1600法郎;把核对员的年薪由1000~1200法郎提高到1600~1700法郎,把稽核长的年薪由5000~6000法郎降低到4500法郎,把局长的年薪由 15000法郎降低到5000法郎。卢佛尔武器厂规定,厂长的月薪为 250法郎,车间主任月薪为210法郎,工长为175法郎,工人为150法郎。

对于巴黎公社的薪金原则和措施,K.马克思、F.恩格斯、列宁曾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民主和平等,说明了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工人政府。马克思说:“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恩格斯认为,公社所采取的这个措施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权限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同前,第2卷,第335页)。列宁也说,“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所有这些简单的和‘不言而喻’的民主措施完全可以把工人和大多数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也就会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列宁选集》第3卷,第208页)。

由于巴黎公社存在的时间很短,巴黎公社薪金原则未能得到贯彻执行。但其精神对于解决社会主义国家公职人员的薪金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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