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教学法

历史地理2023-02-02 21:55:46百科

常识教学法

研究小学常识科教学的原理和方法,分科教学法之一。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教育部1936年公布的《修正小学课程标准》,把小学低、中年级(1~4年级)的社会和自然两科合并为常识;高年级(5~6年级)仍设社会和自然两科,统称常识。从此便有常识教学法。但其内容实际还是小学社会和自然两科教学法。1942年国民党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小学课程标准总纲》规定,小学低、中年级设常识科,并决定常识科包括社会、自然和卫生的基本常识。高年级设包括公民、历史、地理等知识在内的社会科和自然科。在这一时期的常识教学法,也就是历史教学法、地理教学法、自然教学法等这几门学科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停授国民党政府设的公民课。1950年教育部印发的《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初稿》规定,小学低年级不设常识,1~2年级的社会、自然、卫生等常识,在各科中随机教学。中年级设常识,高年级设政治常识、历史、地理和自然等科。1952年教育部颁发的试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1~3年级不设常识,教师应将自然、社会常识在语文及其他各科教学和课外活动中联系进行。4~5年级设自然、历史和地理3科。1955年教育部在正式公布《关于颁发“小学教学计划”及“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定”的命令》中,明确规定小学1~4年级不设常识,5~6年级设历史、地理和自然3科。自此,常识教学法已随小学教学计划的改变而消失。一般统称为常识的小学历史、地理、自然等科的教学法,已分别为历史教学法、地理教学法和自然教学法等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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