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对股票交割手续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为:
1、证券商必须在买卖成交后当日给客户寄送确认书。确认书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及时间、数量、股票名称、成交价格及总金额、保证金额活期存款利息等。
2、每月末证券经纪商应向客户寄送帐户月结算书,它主要反映该客户全月的交易记录,其内容包括股票名称及买卖股数.成交价格及总成交金额,利息及资金专户与证券专户的余额等。
3、证券商必须如实地按客户的要求买卖证券,不能损害客户的利益.否则必须赔偿。当证券商违约而又不履行赔款责任时,客户可以向交易所投诉。
4、成交后证券商在交易所清算交割后,将与交易所交割取得的价款或股票按“成交确认书”上载明的数量交给客户验收。当客户在证券商处开设开证券专户的资金专户,并要求将价款或股票存八帐户的要求,证券商就应在其资金专户中划帐,且对于商户存入资金专户的价款,证券商要支付给客户利息。对于客户应收股票者,证券商可直接在其证券专户中划转.股票由证券商免费代客户保管,实行“动帐不动券”制度。
5、客户在证券商按委托成交后,必须承认证券商送给的“成交确认书”上的价格和数量,并按期与证券商办理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一切损失,证券商有权向客户追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