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协议书范本
股票承销协议书
甲方:大航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山
乙方:红星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中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闽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承销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总市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总量为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4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元,发行总市值为人民币8000万元。
三、承销期限与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50天,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四、股款的收缴与支付
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认购的全部股款扣除应收的承销及经办手续费后,一次划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延迟划转本次认购的股款,
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划转部分股款万分之二十的滞纳金。
五、]
乙方按本次股票发行总市值的2%收取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所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协议双方的义务
协议双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承销结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散发文件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招股说明书
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且无任何误导性成分或疏漏。否则,若因此而导致股票发行失败或受阻,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股票发行的承销团,具体负责股票的发售工作。乙方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编制股东名册,并应在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完成后15天内向中
国证监会依法提供书面报告。
七、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认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股款总额的1o%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遣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
责任。但无论如何,该等赔偿责任均不应超过股款总额的20%。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九、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及本次股票发行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协议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协议签署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甲方:大航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红星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山法定代表人:闽方
2008年9月23日2008年9月25日
签订地点:山西省太原市红旗路5号签订地点:陕西省太原市中山路4号
银行账号:(略)银行账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