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双轨制的特点
历经十余年的磨砺,我国资本市场终于初具规模,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也培育了一种最具中国特色的股权结构—股权双轨制。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上市公司同时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可以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非流通股则不能。截止至2003年非流通股约占总股本的65.04%,其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控股约45.33%,且绝人多数是国有股。因此股权双轨制又隐含有另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现象:国有股一股独大。尽管近几年陆续有少量民营企业上市,但仍然保持了股权双轨制和一股独大的特色。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全流通的,呈现同股同价、同股同权的特点,即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证券市场具有相同价格;每一份股票代表一份权利,持有相同数量的股票就对上市公司拥有相同数量的权利,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基本都能表达自己的意志。我国实行的是股权双轨制,呈现同股不同价,名义上同股同权,事实上同股不同权的特点。因为在股权双轨制下,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动分属两个不同的市场,前者只能在相对封闭的要素市场流动,其价格取决了每股净资产的价值;后者在开放的证券市场流动,其价格受上市公司业绩、发展前景、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流通股的价格远远高于非流通股的价格。说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名义上是同股同权,是因为在我国有关证券法律制度中有如此规定;说事实上同股不同权,是因为在同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人数很少,股权很集中,他们之间容易达成利益上的协议,整体上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持股超过50%即为绝对控股),而流通股分散而广、人数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只要非流股股东统一了意见,流通股股东的意思表示根本不会对非流通股股东尤其是其中的控股大股东预设的提案通过产生任何影响,从而事实上剥夺了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拥有的正当权利。换言之,股权双轨制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股东分化为利益上对立的两个阵营:一个是由非流通股股东组成的;一个是由流通股股东组成的。由于前者控股,上市公司就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而,值得说明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主要表现为“最高管理层兼任”,即上市公司的领导班子和其母公司的领导班子相同。这一点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尤甚。如此情况下,上市公司信息的封闭性和垄断性就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