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创业板超募的建议
为了规范创业板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该指引规定:超募资金应同样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而且应当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最晚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做出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公告同时披露。为了规范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深交所在2010年1月又特别颁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强调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且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但这些并不能从源头上缓解超募的发生,因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革新股的发行机制
应允许中小投资者成为询价的主体,除券商、基金和保险机构外,众多中小投资者也是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的利益相关方,中小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之一,可更全面地反映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使新股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股票发行价格更加趋于合理,同时也可制约券商在定价过程中的投机行为。另外,对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制约。提高券商估值能力,规范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的责任,建立对询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估机制引导市场理性定价。
(二)加强投资者教育
中小投资者盲目追新,风险意识不强。很多人都是盲目入市,或者是带着强烈的投机性而不是理性的投资行为。所以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从盲目人市转换到理性投资,从投机转换为投资,提高他们对风险的认识、识别和控制能力,从而使我国的投资者素质得到普遍提高,股市就会相对的理性。
(三)加大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上市的资格审查,避免由于对这些企业的价值被高估而积累的客观的超募基金。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超募的公司的超募基金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以防止其将超募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房市等,保证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