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投资的启示
积极投资在主观有利于己,客观有利于他人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缺陷。如果没有好的制度安排,根据自利原则,积极投资者将有可能做出“出格”的行为。例如当积极投资由治理型变为激进型时,积极投资者由外部股东变为内部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大大加强,这时积极投资者的身份已经改变,积极投资者不仅是委托人,同时变为代理人,委托代理转变为积极投资者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积极投资者一旦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双重身份,就难以避免作出损害其他投东利益的行为,例如与管理层合谋,对利润进行侵吞,或者利用合法的程序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如以较高的价格将自己的劣质资产置换给上市公司等等。
积极投资者由外部股东变为内部股东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与此同时又会制造出新的问题,例如利用代理人的身份封锁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制造对自己有利的市场信息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尤其当投资者打着积极投资的幌子,实际上已沦落为价格操纵者时,带来的危害性更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所谓的积极投资者不仅控制了企业信息,还控制了股票价格信息,在缺乏监督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例如国内的“中科创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更为可怕的是当这种道德风险由个别行为转为群体行为时,将会严重扭曲正确的市场信号,导致投资者作出逆向选择。近几年来国内证券市场一直流行炒垃圾股,所谓“越穷越光荣”、“越亏越能涨”,就是市场信号扭曲之后,投资者逆向选择的结果。逆向选择的后果是市场失效,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最终出现“劣股逐良股”的现象。这其中那些名为积极投资者,实为股价操纵者的机构投资者无疑起到了关键作用。
要解决这些问题,靠投资者自律或者指望完善个别契约是做不到的,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要解决问题最终只能依靠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种种规章制度,即有赖于公共契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