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补缴2011年上半年的营业税的同时,也应补缴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经济理财2023-02-05 04:33:17百科知识库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补缴2011年上半年的营业税的同时,也应补缴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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