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国内居民公司,我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在台湾地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进行税收抵免?同时如果我公司申请去台湾投资子公司,未来来源于台湾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视同境外税收,进行境外税收抵免?
1、财税[2009]125号文适用于你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的税收抵免。
2、企业取得于来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所得,同样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境外税收抵免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