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这里所说的“实质”是指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形式”则是指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要完全拘泥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是统一的,不存在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问题。如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入的设备,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是企业的资产,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对该设备也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和处置权。但在某些个别的交易或事项中,其“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融资租入的设备就属这样的例子。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具有分期付款购买出租者设备的性质,而且全部设备款只有在租借期满时才会付清。在租借期未满之前,从法律形式角度看,租入者并没有完全获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该项资产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租入者,租入者实际上已经行使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租入者可以将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