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的原因
1、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大”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单个股东拥有的股权能够对公司施以绝对控制。
2、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绝大部分股东都不能控制公司事务。一般情况下,进入董事会的控股股东和高层经理等官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既然这些公司控制者可以通过复杂的形式来实现掏空,绝大多数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容易受到损害,那么就必须要有有效的手段、方法来防止和惩处这种行为,否则,现代股份公司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现代公司理论将掏空作为公司利益冲突的重要范畴,在实际生活中,发达国家公司法律已发展出了一套严密的规则来规范、防范和惩处大股东掏空行为。
3、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不力。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三驾马车”。然而,这三驾马车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由于只有大股东参加,董事会的任何决议都能够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股东大会不仅没能起到对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而且使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