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新下发的财税[2010]82号文件规定,我公司2010年职工教育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进行扣除。2008-2009年,我公司按所得税法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核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这两年共计发生超标不能扣除的教育经费50万元。请问,我公司2008、2009年度超标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50万元可否结转在2010年按8%扣除标准继续进行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2008-2009年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2010年及以后年度按扣除标准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