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举办会议,聘请境内行业专家指导工作,按培训次数支付费用,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以专家签字的单据入账。我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的义务?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专家不属于境外个人的,你单位不是其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代营业税。若为境外个人,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该行业专家应向你单位开具发票。你单位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