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吗?

经济理财2023-02-05 03:59:22百科知识库

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吗?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失效。3.根据1和2的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请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二十八规定:“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本文标签: 财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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