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定价问题
定向增发的非流通股通常以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相对而言,定向增发流通股的定价较为复杂。一方面,增发股份并非按照比例向所有原有股东配售,其所产生的利益影响势必涉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新老股东、不同种类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涉及持股成本、净资产、股价、盈利变动、控制权变化等方面;另一方面.如果单纯采用以流通股市价作为增发价格,将令资产出让方付出过高的代价,不利于上市公司并购的发展。特别是对于通过B股市场实现定向增发.定价还要考虑A股股东的利益。较可行的办法是.收购方应根据拟注人上市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相应数量的新股。认购价格以一段时间内流通股的平均市价为基础,按一定的折扣率确定,但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或最近协议转让股份的最高价。折扣率的高低取决于收购方与原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双方的谈判能力。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可以规定一个较低的折扣率,如5—15%之间:对于未来有可能亏损的公司,应规定较高的折扣率以吸引投资人。为了避免股本扩张给二级市场带来的压力,可以规定2年或3年的锁定期,期满后即可流通。
(二)注意定向增发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时间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方应至少持有6个月以上.期满即可流通。但也有专家认为定向增发的流通股应当不同于普通发行的流通股,定向增发的流通股应在3年后方可分批上市流通,在售出时还需要进行公告提示。这其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假如高管持有资产出售方的股份,定向增发流通股的上市还有可能冲击高管所持股份需要锁定的规定。同时,申请定向增发流通的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对定向增发之后,以其增值后的非流通股的净资产按流通股的价格将非流通股折换为流通股的时间和数量作出承诺和安排。
(三)保证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流通股所收购资产的质量
从理论上讲,定向增发的过程将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注人获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由于得到的是价格较为公允合理的流通股权,收购方通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补偿自己利益损失的动机要小得多。但这并不能排除有人借这一方式搞投机,通过定向增发,投机者完全有可能注人有缺陷的资产或属于劣质的资产,然后将所获流通股票套现走人。所以在定向增发过程中,用于申购定向增发的资产或股权,其质量必须满足企业首发时的资产质量要求。